来源:互联网新闻 编辑:余姚网 时间:2023/06/07 04:25:08
干部“带病提拔”,是多年来组织部门一直在努力避免但却日趋严重的一个问题,几乎所有落马官员都有“边腐边升”的经历。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最主要的恐怕是两个:一个是干部选任制度不完善或具体工作失误较多,致使“劣胜优汰”的现象屡屡发生。一个是干部队伍中“病官”太多,防不胜防。
所以,遏制“带病提拔”必须标本兼治,打好组合拳,在认真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变形”、“失效”等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到“关口前移”,把更多的功夫下到优化官场生态,压缩“病官”基数上。
一个简单的概率问题
假如外表同样光鲜的两箱苹果摆在我们面前,其中甲箱有一成左右烂心了,乙箱有五成左右烂心了。两个人分别在这两个箱子中挑选同样数量的苹果。结果不言而喻:在甲箱中挑出的苹果肯定好的多,坏的少;在乙箱,则必然相反。
同样道理:假定在我们领导干部队伍中,“染病”官员只占总数的10%,那么,即使其中的50 %得到提拔,占领导干部总数的比重也只有5%;如果“染病”官员达到50%,即使其中只有20%得以提拔,在总数中的比重也要达到10%。
那么,“染病”官员究竟有多大比重呢?这首先需要界定,本文所说的“病官”,不是指存在一般缺点错误的干部,而是指严重违纪的官员,也可称作“贪腐分子”。按照通常说法,这样的人只是极少数。
我们当然无法用统计数据来精确判断这个结论是否符合实际,因为“病官”不一定都暴露出来并受到查处。但早在1982年,邓小平就说:“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
三十年来,“病官”有所增多,恐怕是不争的事实。在某些单位或某个局部地区,贪腐之风已呈纵向延伸、横向泛滥态势。如,河南省自2006年到2011年,共查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委书记22名;安徽省仅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就先后有18名县委书记被查处,且多涉买官卖官;广东茂名原市委书记案牵涉干部303名;十八大后山西省共有26位厅级以上官员被调查,其中包括4位省部级官员;中石油窝案更是令人瞠目、震惊。
很明显,如果官场生态得不到净化,“染病”官员基数过大,干部选拔工作做得再细,也难以避免用人失察、“病官”上位。
“打虎”“拍蝇”的高压态势应该保持下去
十八大以来,无论是“打虎”、“拍蝇”,还是整肃风纪,力度都非常大。大小贪官纷纷落马;奢靡之风明显收敛;公众的反腐信心得到提振。现在的关键是如何把这种高压态势保持下去,避免一阵风过后,贪腐和奢侈之风死灰复燃。
首先,必须形成上下同心协力的局面。目前很多地方的案件查办,是在中央巡视组的督促下进行的。今后,仍离不开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敦促和监督,有些案件甚至需要越级查办。但是,要使高压反腐成为常态,省、市、县党委和纪委,必须在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求真。
其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办案为主业,解决好力量分散和形式主义泛滥的问题。前些年,从上到下,纪检委的编制不断增加,内设机构也越来越多,但惩腐肃贪的效果却没有明显提高。反腐专家李永忠认为,“纪委职能外延不断扩大,结果办案职能越来越弱化,如今聚焦到了办案上,所以效果比较好。”
笔者认为,除了力量分散以外,形式主义也是一个比重不小的“负能量”。有的地方,纪委一边清理其他部门的达标竞赛,一边组织本系统的创先争位评比活动。编制不多的县级纪委,也要对应上级纪委的处室分成若干组,每个组都按规范化要求,耗费大量精力,编制包括规划、规则、测评、简报、总结等文字材料。
某边远小县,户籍人口虽超过10万,但大部分由“三权”在上的国有企业管辖,县里真正管辖的人口只有3万人左右。县纪委六、七个人,一年内只查办两三起轻微违纪案件,但编写和打印的文字材料多达六、七十册,装在三十来个精美的文件夹里,摞起来近两米来高。他们说,上级纪委检查时候主要看这些。应该说,这种状况正在逐步转变,但要达到精简效能的要求,还需继续努力。
再次,巡视工作应突出反腐重点,增强“威慑力”。前些年的巡视工作,内容过于庞杂,致使震慑和警示作用大打折扣。近两年来,巡视内容逐步集中到发现腐败案件线索上来,实效性明显提高。中央巡视组于去年11月下旬启动的第三轮巡视,将结合被巡视单位实际,围绕一件事、一个人、一个下属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开展“专项巡视”,以求精准发现、定点突破。省级巡视组,也应参照这些做法,在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增强工作精准度、震慑力上下功夫。
反腐倡廉制度化法治化的步伐应加快求实
高压反腐,尽管威力很大,但毕竟属于“治标”,如何从侧重“治标”向标本兼治、侧重“治本”转变,是一个提出多年但仍需继续破解的大课题。早在30多年前,邓小平就说,“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开始由运动式反腐、权力反腐向制度化反腐转变,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转变的步伐比较缓慢,特别是在“文本规定”的可行性和实效性上,尚有很大差距。据有的学者统计,改革开放以来,仅中央一级发布的廉政规则就有450多项。但在其中,70%只具有教育功能而无任何处罚措施,90%是由党和政府制定的临时规定,系统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尚未形成。
如应该具备权力制约功能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政府用品统一采购等制度已出台多年,但从最近连续曝光的贪腐案件看,权力寻租的行为却基本上没有得到遏制。日常的反腐倡廉、整纪刹风工作,仍没有摆脱不断地发文开会、不断地强化机构、不断地组织思想教育活动、不断地开展专项整治或检查评比、不断地向上级集中权力等路径依赖。
令人欣慰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在权力制约和依法治国等方面推出了若干改革措施,释放出制度化反腐的强劲讯号。笔者认为,贯彻两次全会精神,必须在突破、求实上下功夫。
——应适度降低宣传教育的调门,让领导干部的廉政观念更贴近实际,更具约束力。实践证明,思想教育虽然在舆论导向和传道明理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有限的。如果政治生态不能得到很好改善,制度化建设不能及时跟进,一味追求宣传调门的提高和教育形式的出新,不但有限的收效难以获得,而且会助长说大话,说空话、说套话、说假话的不良倾向,损毁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落马贪官,在位时往往留下雷人的“廉政”语录,成为公众嘲讽的对象。这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调门过高,作用适得其反。
——应健全行政审批制度,建立有效的“权力清单”。在落马地方官员中,省、市、县三级党委书记的比重明显高于行政长官,这似乎与各种审批权掌握在政府手中的常规相悖。实际上,权力过于集中于党委书记的问题,已经成为腐败滋生的体制性根源。所以,既要按照四中全会的部署,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过程中,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又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党政之间、上下级之间、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划分各自的权力边界,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应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建立名副其实的阳光财政。这方面的改革内容很多,最关键的有三点:一是把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内管理,堵住体制外流失的黑洞;二是改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继续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压缩专项转移支付,堵塞权力寻租漏洞;三是健全财政预决算的报告、审议和公开制度,让人大机关具有名副其实的决策权,人民代表和关注政府钱袋子的普通公民获得实实在在的知情权、参与权。
——应继续推进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按照四中全会要求,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适时建立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制度。
——应充分发挥人大、检察和审计等机关的作用,建立严格的依法查案制度。通过深化人大制度改革,解决权力机关虚位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人大机关的监督作用;健全审计制度,上紧防止公共财产流失的“安全阀”;在适当的时机,将纪检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职能分离给司法机关,从而把反腐斗争全程纳入法治轨道。
——应积极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形成立体监督的态势。由“同体监督”(党内监督)为主逐步向“异体监督”(党外监督)为主转变,建立健全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媒体和网络监督等机制,促使公共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
总之,要通过深化改革,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逐步建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使病入膏肓的贪腐分子无处遁形,使轻微“染病”的官员恢复健康,使我们的干部队伍更加纯洁,从而大大降低干部带病提拔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