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新闻 编辑:余姚网 时间:2023/06/07 04:46:00
原标题:最高检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本报北京7月10日讯 记者刘子阳 见习记者葛晓阳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9日发布第六批共4个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核准追诉案件作出具体规范指导。案例中既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核准追诉的案例,也有对真诚悔罪、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获得被害方谅解的犯罪分子不再追诉的案例。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我国刑法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限,原则上只要经过上述期限,对相应犯罪就不再追诉。但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超过20年追诉期限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位负责人指出,通过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有助于各级司法机关正确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核准追诉条件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办理核准追诉案件的具体要求,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5年、10年、15年、20年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限,原则上只要经过上述期限,对相应犯罪就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如果20年后认为仍然必须追诉的,应报请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或者不核准追诉的决定。
◆由最高检行使核准追诉权,体现了对已过追诉时效犯罪追诉的极其慎重态度,有利于保证核准追诉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