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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门市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4 20:53:38 金融
江苏海门市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金融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市政府专门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就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参保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实施的,参保范围为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原有试点期间已纳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离休人员改由原单位(原单位已撤并的,改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比例各为20%、8%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 )的工资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

从2014年10月1日起 ,基本养老金计发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和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部分发放确有困难的单位,市财政给予酌情补助。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部分发放确有困难的单位,市财政给予酌情补助。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新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待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再作调整。

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按规定统一投资运营。职业年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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