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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夫妻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17 03:25:35 金融
2017年天津夫妻户口迁移手续流程金融
天津夫妻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夫妻投靠。
  (一)受理条件:
  1、来津人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十年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来津人一方系再婚的,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三年以上;
  3、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户口残疾人员夫妻投靠
  (一) 受理条件:
  1、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婴儿瘫后遗症等严重疾病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在津居住五年以上的;
  2、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盲、聋哑,四肢不全等严重残废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婚后来津投配偶居住生活的。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医院诊断证明、残疾程度照片;
  9、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离、退休人员夫妻投靠。
  (一) 受理条件: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
  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不改变户口性质的,
  (二) 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 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单位证明;
  6、离(退)休证;
  7、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农业人口夫妻投靠。
  (一) 受理条件:
  1、外省市农业人口因结婚投靠本市农业人口落农业户口;
  2、18周岁以下子女可随迁。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6、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7、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本市各区县之间夫妻投靠。
  (一)受理条件:
  1、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配偶“农转非”;
  2、“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三区投靠配偶迁移落户;
  3、未婚子女可随迁。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老人投靠子女
  外省市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5、来津人如系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6、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7、他处无投靠的证明;
  8、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外地子女投靠父母(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外地人口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其生18周岁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继父母)的。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投靠人父母的《结婚证》,如被投靠人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以及《死亡证明书》;
  5、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情况证明;
  6、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7、投靠人的《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8、住房证明(是指属于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9、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外地子女投靠父母(“农投农”户口)。
  (一)受理条件:
  外地农业人口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其生18周岁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继父母)的。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投靠人父母的《结婚证》,如被投靠人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以及《死亡证明书》;
  5、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情况证明;
  6、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7、投靠人的《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本市子女投靠父母“农转非”以及由两区三县、铁城到其他十三个区投父母。
  (一)受理条件:
  本市人口子女投靠父母“农转非”以及由两区三县、铁城到其他13区投父母的不受年龄限制,但必须未婚。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投靠人父母的《结婚证》,如被投靠人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以及《死亡证明书》;
  5、申请人和被投靠人所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情况证明;
  6、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7、投靠人的《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住房证明(是指属于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9、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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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推进科技兴海成果转化应用,通过示范带动作用,有效促进海洋经济转型发展。国家海洋局于2015年底启动全国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征选工作,结合天津海洋产业优势和区域聚集度,经过筛选论证审定,我市推荐“天津临港海洋高端工程装备制造产业科技兴海示范基地”参加全国示范基地评选。在经过国家海洋局组织的专家初评、现场审核等环节,天津临港经济区被正式评为“全国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并在12月13日召开的全国海洋科技创新大会上正式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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