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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3/28 18:11:27 字数作文
交通事故案例字数作文

篇一:2014交通事故案例

贵溪市“2014.2.7

”道路交通事故

一、 事故概况

2014年2月7日12时许,姚某驾驶赣L12607号大型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由贵溪市区沿贵西线往双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坊镇虹桥村塔树岭路段右转弯直线上坡26.2米处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左侧道路,车辆翻滚至罗塘河内,造成车上乘客3人死亡、2人重伤(无生命危险)、其他21名乘客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 事故成因分析

姚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越野客车,载客上路行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中驾驶人姚某持“A2”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遇雨天驾驶大型客车,麻痹大意,遇致使惨剧的发生。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更应集中注意力驾驶机动车,遇雨天驾驶员应降低行驶速度,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余江县“2014.2.1”道路交通事故

篇二: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时刻提醒我们遵守交通法规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但总量仍然较大,并且80%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违法导致。“全国交通安全日”(2012年12月2日)来临之际,陕西省公安厅交管局转发了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012.10.7 青银高速山东淄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A18526大客车发生碰撞,致鲁A18526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 2012.8.31 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内蒙古包头市驾驶人陈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km+95m处,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主车豫HD696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H213A挂号中集牌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内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大客车内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2012.3.13

四川马尔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3月13日12时28分,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驾驶人王千驾驶川U20777号金龙大客车从成都驶往马尔康县,该车核载35人,实载21人,行至马尔康县境内317国道295公里加138米一连续下坡且转弯处,翻坠于垂高65米的山沟下,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 2012.1.4

沪昆高速贵州黔南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月4日18时30分,安徽省黄山市凯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人杨献辉驾驶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3人,实载57人,其中包括4名儿童),从浙江省义乌市驶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沿沪昆高速公路行至1765公里加500米处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境内裕民大桥路段,车辆越过中心隔离带及对向车道路侧防护栏,翻入路边垂直高度8.8米下水沟中,造成18人死亡,39人受伤。

甘肃庆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驾驶人杨海军驾驶甘MA4975号小型普通客车(非法改装),乘载64人(其中62人为幼儿园学生,核载9人),自西向东行驶至榆林子镇马槽沟村处,与对向行驶的陕D72231号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碰撞,造成22死、44伤。 2011.10.7

天津滨保高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10月7日15时46分,河北省唐山市驾驶人云伟驾驶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冀B99998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5人(核载53人),沿滨保高速公路由保定驶往唐山,当行至天津市武清区境内60公里加700米处,刮撞同方向袁倩驾驶的鲁AA356W号小型轿车后,失控向右侧翻并被路侧波形梁钢护栏切割,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 2011.7.22

京港澳高速河南信阳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山东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邹建洲驾驶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人),行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路938公里加115米处,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客车起火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 2011.7.4

湖北随岳高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7月4日3时40分,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驾驶人梁伟驾驶武

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鄂AE389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4人(含2名幼儿,核载55人),由广东广州驶往湖北天门,当行至湖北省仙桃市境内随岳高速公路229公里加400米处,骑压慢速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分道线违法停车下客,被后方驶来的鄂F1N2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撞击,导致两车冲出高速公路护栏翻入边沟并起火燃烧,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伤。 2010.11.11

山东聊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11月11日19时许,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驾驶人朱连春酒后驾驶鲁P9V538号三轮汽车,违法搭载参加婚宴返回的村民21人,由莘县莘亭驶往东鲁,行至333省道271公里加100米处,因醉酒驾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鲁J62755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载53.05吨石子,核载7.99吨)正面相撞,造成16人死亡、6人受伤。 晨报记者 许江

相关新闻

1至10月全国近3万人死于交通信号违法

晨报11月30日讯 (记者许江)今年1至10月全国近3万人死于交通信号违法。其中,因闯红灯肇事导致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4227起,造成798人死亡(其中: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739人死亡,驾驶非机动车肇事造成55人死亡);因违反道路标志标线肇事导致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87852起,造成26154人死亡(其中: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25182人死亡,驾驶非机动车肇事造成694人死亡);步行肇事造成262人死亡;因机动车未礼让行人肇事造成429人死亡;因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肇事造成161人死亡。

从今年1至10月份全国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统计情况看,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的行为主要有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闯红灯、不按车道通行等,分别占全国查处总量的10.33%、8.16%、4.4%;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的行为主要有不走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行为主要有闯红灯、不在人行道内行走、不服从交警指挥等。

●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现场手势指挥。遵守交通信号,是每位交通参与者守法出行的基本行为准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篇三: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恶性的交通肇事案件不仅仅是法律范畴的刑事案件,而极易引发周围群情气愤,从而可能构成对社会和谐的破坏,所以必须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而这时可能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就由普通得交通肇事罪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它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这起案件为例,当群众看到肇事司机为了逃跑,居然驾驶庞大的越野车冲向围观群众的时候,我相信任?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wo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我桓鲈诔〉娜褐诙蓟崞咛钼撸捎诰齑淼募笆保疟苊饬烁蠊婺5娜褐谛允录U饧略俅翁嵝汛蠹遥坪蠹莩等绱饲岫拙俚厥刮颐潜涑晌シǚ缸锓肿樱⑷梦颐堑纳τ谌绱舜嗳跤胛O盏木车亍K员匦胍侠鞔蚧髂切┘偈蒙倍罚跃莆榈乃净佣Vす愦笕嗣袢褐诘某鲂邪踩屠妗?/p>

案例三:重庆道路积水无良司机逃逸2名乘客淹死

从重庆市公安局“8.5”交通肇事案新闻通报会上获悉,8月5日凌晨,重庆连日暴雨造成龙头寺火车站宝华路进站下穿道积水一度深达1.58m,而一辆载有5名乘客的出租车行驶经过此处被淹,最终导致2名乘客被淹死,其中包括一名2岁多的男童。弃乘客而自己逃生的司机文某因涉嫌交通

肇事目前已被依法刑拘。

据被淹死男童的妈妈张女士介绍,5日清晨,她们全家带着孩子乘坐出租车到龙头寺火车站赶火车回老家,5时40分左右,她们乘坐的出租车刚行驶至龙头寺宝华路下穿道前,大家就发现轮胎被下面的积水淹没了,急忙喊司机后退,但司机仍坚持往前开,很快车子就全部被淹没。司机随即打开车门从水中游走,并未顾及车内乘客的呼救。由于司机打开门,积水涌进车内,出租车迅速下沉,最后只有3名乘客游出水逃生。而据司机文某介绍,当时雨下得比较大,他没有注意设臵在路旁的警示锥形筒,所以就把车开进了积水中,水不到几秒钟就漫进了驾驶室,他很害怕就先跑了出来。

6时多,消防人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施救。此时,施救人员发现,被淹没出租车副驾驶位臵上一名2岁多男童和后排座一名妇女已经死亡。据北部新区交警支队负责人介绍,驾驶人文某(2000年考取了A2驾驶证)系四川武胜人,8月5日凌晨5点多,驾驶渝BT28XX号出租车搭载5人从沙坪坝到龙头寺火车站,行至龙头寺火车站附近的宝华大道,越过交警设

交通事故案例

臵的警示锥形筒,冲入一个地穿道1.58m深的积水中,造成车内1名大人和1名小孩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文辉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目前该交通事故仍正在调查中。

案例分析:

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造成人员或牲畜伤亡、车辆损毁、建筑物倒塌等均称为交通肇事。这起事件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文某某在营运过程中,突遇大雨,不顾警示标志行驶进入积水中,且在只有一米多深的积水中有机会施救的情况下,放弃施救而选择逃跑,造成严重后果,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出租公司也应该吸取教训,切实有效地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思想道德建设,还有加强对司机进行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在面对暴雨暴雪、地震、台风、楼宇坍塌或者自燃等突发事件中,教会司机如何进行简单的自救和救助车内乘客。我们不希望再看到类似“范跑跑”和“文跑跑”这类现象发生,我们呼唤在社会上形成在危难面前人人互相扶持、互相帮助、共度难关的良好氛围。

案例四:少年高速路上无驾照代父驾驶半挂车

2009年8月10日下午,江西省直属四支队五大队巡逻民警巡逻至大广高速2,808km时,发现一辆半挂车不仅行驶缓慢,而且还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于是民警将其带至服务区里面停车检查。在驾驶员出示其驾驶证的过程中,交警发现驾驶员神色慌张,且拿出来的驾驶证是旁边副驾驶员的。当交警问要他的驾驶证时,他说证件忘带了。凭借多年的经验,民警判断出驾驶员应该是无证驾驶,于是便开始给驾驶员拍照并录像。这时副驾驶上的老司机下来了,他说驾

篇四:2015大连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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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绥未民初字第00008号

原告:张素芬,女,住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代理人:张学军,系辽宁群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斌,男,住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地址绥中县中央路1段11号。 负责人:陈增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刚,系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素芬诉被告刘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俊德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跃峰、艾宏参加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芬的委托代理人张学军,被告刘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素芬诉称,2014年3月19日22时许,原告张素芬沿西关街步行至建民五金商店门前时,被由东向西行驶被告驾驶的辽Pxxxxx号轿车撞伤,原告受伤后到辽宁医学

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该起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38806.64元。该起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刘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刘斌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刘斌辩称,我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对于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原告受伤后,我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22575.87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22时30分许,刘斌驾驶辽Pxxxxx号小型轿车由西关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建民五金商店门前路段时,与前方步行行人张素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素芬受伤,辽Pxxxxx号小型轿车轻微损坏。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斌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素芬无责任。原告张素芬受伤后先到绥中县医院检查治疗后在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64天,诊断为: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面部擦伤,颈部损伤,髋部损伤,眼肌麻痹。

辽Pxxxxx号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经绥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葫芦岛滨城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素芬身体致残程度为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650元。

该起事故给原告张素芬造成的损失为:

1、医疗费40960.89元,原告提供了住院病历及医疗票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斌垫付医疗费22575.87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计算,原告张素芬在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64天,伙食补助费为3200元。

3、护理费,护理费赔偿标准应参照辽宁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居民服务业34995元计算,日工资为95.87元,原告住院治疗64天,护理费为6135.68元。

4、伤残赔偿金,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身体造成张素芬身体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原告张素芬系城镇家庭户口,其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参照辽宁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8元计算,原告张素芬的伤残赔偿金为51156元(25578元×20年×10%)

5、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张素芬父亲张德山,1935年10月18日生,母亲王金娥1943年5月13日生,张德山、王金娥系非农业家庭户口,二人共养育子女三人,张德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005元(18030元×5年×10%÷3人),王金娥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5409(18030元×9年×10%÷3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8414元。

6、误工费,原告受伤期间必然会产生误工费,原告张素芬为从事批发、零售业的个体工商户,其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参照辽宁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411011元计算,日工资112.35元,原告误工天数128天,误工费14380.80元。

7、交通费,原告住院期间必然会产生交通费,结合原告的病情及住院治疗天数,本院支持交通费1000元。

8、精神抚慰金,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身体伤残程度为十级,给其在肉体和心理上造成了无形的精神损害,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综上,原告张素芬合理的经济损失共计128247.37元。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住院病历、住院费收据、保险单、

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载卷证明,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和残疾赔偿金……。”原告张素芬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身体遭受伤害,理应获得赔偿,依法享有请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权利。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斌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素芬无责任。应为划分民事责任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机动车方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张素芬的经济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赔偿原告张素芬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6135.68元、伤残赔偿金511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414元、误工费14380.8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计94086.48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医疗费30960.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计34160.8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直接予以赔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素芬经济损失计94086.4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素芬经济损失34160.89元(此款中含被告刘斌为原告张素芬垫付的医疗费22575.87元,扣除诉讼费1870元,余款20705.8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支付给被告刘斌);

二、驳回原告张素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鉴定费650元,共计1870元,由被告刘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 张俊德 张跃峰 艾宏

书记员: 张丽新

2015.02.16

篇五: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1-06-26 作者:那顺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安XX,男,XX岁,汉族,个体运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那顺,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被告:XXX,男,XX岁,汉族,个体运输户司机,略。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原告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120,000.00元;

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交通事故次要过错责任赔偿金25,860.42元。 上述两项合计,被告应向原告赔偿145,860.42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22日21时30分许,原告乘坐车内卧铺,由司机XX驾驶蒙GXXX·蒙GXXX挂车型半挂车沿国道304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431公里850米处,与同方位行使的被告驾驶的黑B/XXX·蒙EXXX挂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致原告和原告司机受伤,使原告挂车损坏。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在X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待伤情好转后于2009年8月13日出院,之后回家治疗。 2009年8月18日经XXX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0%。

2009年7月31日,由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由原告的司机苗庆负主要过错责任,由被告负次要过错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原告第三者强制保险范围的赔偿120000.00元,另赔偿余额赔偿部分30%的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略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赔偿金额明细1份;

3、其它证明证据 份。

起诉人:XXX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赔偿金额明细如下:

一、原告赔偿金总额为206,201.39元。

1、医疗费:16,094.00元;

2、鉴定费:500.00元;

3、误工费:29,152.00元÷365天×82天=6,549.00元;

4、护理费:40.00元×22天=88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22天=1,100.00元;

6、残疾补助费(8级):14,393.00元×30%×20年=86,358.00元;

7、抚养费:母亲七十岁:11,232.00元×30%×10年÷6人=5,616.00元; 儿子十三岁:11,232.00元×30%×5年÷2人=8,424.00元;

8、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0.00元;

9、物品直接损失费:45,180.00元;

10、评估费:1,500.00元;

11、清障费:1,000.00元;

12、吊车费:3,000.00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第三者强制保险赔偿金120,000.00元;

三、其余赔偿金额为:赔偿金总额减去第三者强制保险赔偿金额所得,按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赔偿指数30%计算,被告还应承担的余额赔偿金额为:

206,201.39元-12,000.00元=86,201.39元×30%=25,860.42元。

四、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共计:120,000.00元+25,860.42元=145,86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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