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替代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方式.”——这句话如何来理解?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19 13:50:50

“需要注意,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替代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方式.”——这句话如何来理解?
“需要注意,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替代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方式.”
——这句话如何来理解?

“需要注意,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替代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方式.”——这句话如何来理解?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即:具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之前,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分两种情况处理:①如果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②如果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工作人员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工作人员追偿.《侵权责任法》基于其功能重在调整侵权的外部关系(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尽量不调整内部关系(加害人内部的关系)的指导思想,于《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侵权责任法》第34条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追偿的,则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人身损害的,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补偿,不得对用人单位提起侵权之诉.《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的,如果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可以对雇主提起侵权诉讼,要求雇主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损害的,都属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的范围,故《侵权责任法》第34条没有对员工自害行为的赔偿作出规定,因此也不允许对该情况起诉单位要求侵权赔偿.不过,《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这主要是因为个人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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