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进短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3 23:21:07

如何促进短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何促进短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何促进短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开展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
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5号,以下简称“国办75号文件”)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以下简称“部《若干规定》”)、《关于电信监管部门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信部政〔2004〕445号,以下简称“部44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电信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定实施本办法遵循的原则是:以维护电信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依据国办75号文件、部《若干规定》和部445号文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理顺考核管理程序,细化考核评价指标,以具体明确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审慎、准确、客观、公正地对省、市级电信运营企业及其领导班子依法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守法经营、维护电信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情况;贯彻落实国办75号文件和部《若干规定》情况;落实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理建议情况;按考核体系确定考核评价等次等.
第四条 年度考核评价程序
(一) 日常考核体系考核;
(二) 省、市两级公司分别上报年度考核自查报告;
(三) 省局对各级公司依法经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年度评价,形成正式评价结果;
(四) 按规定将考核结果上报信息产业部、通报各级公司.
第五条 省局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依据部《若干规定》实施监管的内容,对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市级机构的通信市场经营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建立考评档案,提出考评结果,填写通信违规登记表,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评价内容
(一)对省级公司的考核内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被信息产业部或省局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2、违反部令和部《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被省局通报、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3、对电信监管建议书置之不理的,拒不执行省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4、调整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向省局党组征求意见的;(每次扣1—5分)
5、未按要求报送行业统计信息和有关资料的,或报送虚假数据引起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6、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视具体情况扣1—5分)
7、对信息产业部、省委省政府交办省局负责的行业或专项工作部署拒不落实的.(视具体情况扣1—5分)
(二)对市级分公司的考核内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被信息产业部或省局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2、违反部令和部《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被省局通报、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3、对电信监管建议书置之不理的,拒不执行省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4、因管理不善、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通信事故、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引起严重后果的,或发生重大通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期限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5、不按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省局互联互通例会等相关监管会议确定事项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7、因电信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用户单项大量申诉,又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8、未按规定办理通信工程质量申报,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9、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电信计费设备性能检测的,或未能通过检测领到合格证书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10、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通信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11、拒绝、阻拦、妨碍、拖延通信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12、因其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媒体曝光或受到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引起严重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扣1—5分)
第七条 违规记录程序
(一)按照上述评价内容,省局对各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核实后,填入通信违规登记表.
(二)被记录违规的,省局应在7日内告知.对记录违规有异议的,可于收到告知书15日内提出复核.
(三)省局每半年在行业内公布一次记录违规情况.
第八条 评价方法
(一)根据违规记录情况,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扣减方式进行评价.具体为: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级分公司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扣减.
省级公司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对所属市级公司考核综合得分(即:市级公司分数之和/市级公司数)占50%,对省级公司直接考核得分占50%.
(二)凡一年内省级公司累计有2次及以上、或所属市级分公司累计有6次及以上被记录有违规行为的,该年度内取消一切需省局审核同意的评先评优资格,已有的不予复评.
(三)凡一年内各市级分公司累计有3次及以上、或所属县级分支机构累计8次及以上被记录有违规行为的,该年度内取消一切需省局审核同意的评先评优资格,已有的不予复评.
(四)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省、市两级公司一年内累计5次被信息产业部通报批评的;
2、由于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
3、故意破坏电信设施,非法阻止或妨碍提供公共电信服务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第九条 各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和市级分公司于每年11月底前对本公司及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和考核体系内容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省局.省局于每年年底前依据评价指标考核情况和各公司上报情况,按照考核评价内容进行年度总评,提出总评结果.并将对省级公司及其领导班子评价情况报信息产业部;将对市级分公司及其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情况送相关省级公司.
第十条 省局每年底对年度考核评价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对于严格依法经营、自觉服从监管、积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企业予以表彰;对屡次出现严重违法行为、蓄意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电信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省级公司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省局对各级电信运营企业违规情况提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建议,按照部《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大对电信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各企业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局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省局具体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准向他人透露各省级公司和市级分公司送达的考核自查报告、相关材料和省局党组研究的情况;不准收受利害当事方的请客和财物;不准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谋取私利,违者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省局承办部门执行本办法规定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各级公司对承办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省局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举报、申诉.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
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5号,以下简称“国办75号文件”)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以下简称“部《若干规定》”)、《关于电信监管部门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信部政〔2004〕445号,以下简称“部44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电信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维护电信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从而形成电信监管部门行政管理与电信运营企业人事考核任用相衔接的内外监控机制.
第三条 基本工作思路为:依据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年度考核结果,审慎、准确、客观、公正地配合开展对省、市级电信运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开展集团公司对省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和省级公司对市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省级公司对市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是指涉及市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岗位、职务变化,包括提任、平级调任等(其中,调离本企业、降级使用和免职直接报备).
第五条 省级公司在考核或选拔任用市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时,要在公司党组初步拟任人选后、征求地方党委意见或全公司公示之前,向省局送达征求意见书,并载明拟选任对象的简要情况介绍.
省局于收到征求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评价意见.
省级公司在送达干部选拔任用征求意见书和省局反馈意见时,应采用专人专送或通过密级文件寄递两种方式进行交换,并落实专人进行签收.
第六条 评价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被考核人员及其所在公司过去三年内(现执行时间自2003
年8月21日国办75号文件印发之日起)是否出现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省局行政处罚;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次数、主要违法事实、法律责任及改正情
况;
(三)被考核人或拟选任对象是否负有主要和直接责任等.
第七条 对拟选任班子成员的评价,省局明确提出“没有意见”、“建议暂缓任用”或“建议不任用”的倾向性意见.
其中,由下一级正职提任上一级副职的,视本人原所在公司年度考核情况或本人原岗位工作情况确定;由副职提任正职的,视本人所在公司年度考核情况和本人分管负责的工作情况综合确定.
第八条 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将省局反映的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和任用的重要依据.如发生未征求省局意见即完成干部调整的情况,省局在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同时,向相关集团公司和信息产业部书面反映.
第九条 为配合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省局建立企业领导干部基本情况信息库,人员包括:省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省级公司经营、建设、运维、互联互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省级公司直属涉及经营活动单位负责人,市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省局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开展企业干部依法经营管理工作.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破坏互联互通等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或采取推诿、扯皮等手段干扰、阻挠省局执法的电信运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省局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属于省级公司的,专题报信息产业部并抄送相关集团公司;属于市、县级分支机构的,送省级公司,由省级公司及时调查核实,在征求省局意见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处理,并在收到处理建议20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理结果报送省局.
第十一条 对因疏于管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恶性事件的电信运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省局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同时通报相关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 各省级公司及所属市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以外的人员,如有纵容、参与、蓄意制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等行为的,省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企业根据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因上述原因被撤、免职人员,三年内不得任用为原职级领导职务,更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三条 省局对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违规情况提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建议,按照部《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局与各省级公司建立监管信息反馈机制,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形式向省级公司反映所属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守法经营、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局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省局具体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准向他人透露各省级公司送达的人事任用信息和省局党组研究的意见;不准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请客和财物;不准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谋取私利,违者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省局承办部门执行本办法规定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各级公司对承办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省局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举报、申诉.
第十七条 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其他相关工作,按照国办75号文件和部《若干规定》、部44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