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最新分析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6 04:19:58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关于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最新分析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网络综合-关于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最新分析】:

黑龙江人事考试网2月6日发布公告:

  房地产经纪人:我中心暂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具体执行文件,我中心收到正式文件后,会及时在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予以公告通知相关事项。可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考试将延期举行,考试科目、大纲、用书等不变

  7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8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取消房地产经纪人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等保持不变;已取得的原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2014年度原定考试日期推迟,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2014年以前参考的各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14年8月2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4〕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一批准入类职业资格,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搞好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维护专业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人事考试网回应:

  【浙江人事考试网】近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文件,其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1项,涉及我办管理的人事考试项目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七项考试。目前,我办暂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具体执行文件,我办收到正式文件后,会及时在浙江人事考试网予以公告通知相关事项.

 

行业分析:

  【选自京华时报】本次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涉及国际商务、质量、税务、资产评估、土地登记、矿业权评估、品牌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同时,国务院决定取消各地区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

  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国务院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

  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涉及领域多、受益面大,有利于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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