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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江苏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及补助政策实施最新方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7 04:02:40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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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江苏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及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据了解,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颁布以来各地实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15年上半年,22个省份中已有20个省份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其中有14省份的实施县基本实现了乡村学校全覆盖。
  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2013年9月13日,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政策颁布以来,教育部采取多种措施,全力推动地方实施。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谋划、真抓实干、稳步推进,实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农村骨干教师培训活动
  据介绍,目前多数地方出台实施方案抓好政策落实。各地高度重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切实加强部门协调,积极研制实施方案,下大力气推进工作落实。目前,有连片特困地区县的22个省份中,已有16个省份在省级层面出台了全省的实施方案,4个省份由各连片特困地区县自主出台相关政策,其他省份也正在积极协调,预计年内出台。另外,像山东、广东等没有连片特困地区县的省份,也结合地方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对乡村教师实施补助。
  截至2015年上半年,22个省份中已有20个省份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总体上,已经实施的地区,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的受益面相对比较广,分别达到了90%和78%,其中有14省份的实施县基本实现了乡村学校全覆盖。从各地出台的政策来看,许多省份的补助政策不只针对连片特困地区县,而是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使更多的乡村教师从中受益。广西补助对象除了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外,还包括其他地区的教学点。江西补助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山区、库区、湖区等相对艰苦边远地区的农村屮小学。青海、西藏、新疆、云南、宁夏等省(区)补助对象为全省所有乡镇及以下学校。实施范围不断扩大实施地区覆盖率较高。
  据了解,生活补助政策实施以来,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施情况,共下达综合奖补资金21.14亿元。各地及时下拨中央综合资金,保障资金投入,结合实际确定补助标准。吉林按照自然村屯、乡镇政府所在地两类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300元的补助。云南统一执行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湖南按学校在自然村寨、村委会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三类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500元、300元的补助,各县可自筹资金相应提高标准。青海、新疆的补助标准基本按照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划分,青海从200元到600元分为5个档次,新疆从200元到800元分为7个档次。2015年上半年,已实施县平均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52元,其中23%的实施地区平均标准在500元以上。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补助标准逐步提高。
  同时,部分实施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较高的补助标准,如安徽金寨县、云南绥江县,湖南泸溪县、凤凰县等地的最高补助标准达到或超过了1000元。较高的补助标准使得这些地区农村教师的职业吸引力显著增强,出现了城镇教师争相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可喜局面。泸溪县洗溪镇中心完小校长张贤彪说:“我们县对农村教育非常重视,农村老师的生活补助最高达到1400元。每年我们都有几十个城镇老师写申请要求到其他乡镇村小去支教,我们只能择优批准12个。”湖南凤凰县茶田镇和平教学点教师曾令忠说:“现在我每个月有1400的津补贴,加上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我每年能够拿6万多块钱,这在我们贫困山区算高工资了,我安心了、满足了。”攸县鸾山镇漕泊小学教师杨云清说:“自从我们老师的待遇提高以后,积极性也高了,不用再为经济条件去操心,只想把学教好,把知识教给学生,把我们的快乐和幸福传给学生。”江西省永修县燕山中学教师刘毛生说:“国家有这个政策下来了,那么就是国家对你承认,国家对你肯定,我希望更好地在农村这块土地上工作。”局部地区成效喜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显著增强。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乡村教师的关心和重视,是提高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公平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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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黑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明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到
  2017年,力争使全省乡村学校优质师资来源渠道得到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合理规范,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合理待遇依法得到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加强乡村学校的党建工作,健全基层党组织,积极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融入乡村教师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运用先进文化引领乡村教师师德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师德宣传教育机制、考核机制、专项治理机制、奖励惩罚机制和违反师德行为查处报告机制,在评优晋级等工作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二)完善乡村教师补充和培养机制。建立省级统筹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从2016年开始,各县(市、区)不得以“特岗计划”以外的方式招聘补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从2016年至2020年,全省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名编制用于“特岗计划”,补充县域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创新乡村教师培养模式,鼓励和支持师范院校根据我省乡村教育实际需求加强本土化培养,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小学全科”、初中“一专多能”教师。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县域内城镇学校招聘的新教师5年内必须到乡村学校任教2年。实施退休优秀教师乡村支教讲学计划,每年选聘一定数量的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中央和省级财政比照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适当支持。
  (三)依法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各市(地)、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政策,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为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校长和教师提供临时住房保障。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四)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市(地)、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的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村小学和教学点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办法核定教师编制。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在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研究提出各校教职工编制核定意见,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点解决乡村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当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核准每年进人用编使用计划,同级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编制使用计划补充新教师。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情况下“有编不补”、使用临聘人员。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乡村教师编制或随意抽调借调乡村教师等行为。探索将炊事员、校医、保安等一般性教学教辅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确定相应用于购买服务的编制数额,将其作为财政经费支付的依据,不得再重复招录补充人员。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变化实际,科学合理地调整乡村学校结构布局,提高乡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教育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将外语成绩、发表论文作为刚性要求。统一县域内城乡中小学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控制比例,其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按岗位总量的20%执行。从2018年开始,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县域内教师评定中级以上职称必须有在乡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
  (六)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制度,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提供制度保障。各市(地)、县(市、区)要按照我省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需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推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深入开展,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乡村优秀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预留部分高、中级岗位专项用于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的校长和教师。
  (七)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工作。“国培”和“省培”计划实施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到2020年,通过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培训研修方式,构建省、市(地)、县(市、区)和学校联动的乡村教师培训体系,完成新一轮全省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的培训。进一步加强乡村学校、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加大艺术、体育、外语等学科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乡村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每年适当安排乡村教师培训经费,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实施乡村教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培训,提高乡村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省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在特级教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等方面要向乡村教师倾斜,各地在推荐人选时,要保证乡村学校教师比例高于当地平均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优秀乡村教师给予资助或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统筹安排部署。各级机构编制、发改、教育、财政、人社、住建、民政等部门要加强衔接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有效合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政府要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保障领域之一,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督导检查。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学校督导评估中,定期开展对乡村教师编制使用、工资待遇、聘用管理、师德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宣传,交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弘扬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市、县、乡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市(地)政府(行署)应于2016年2月底前,将本市(地)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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