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中国古代女性悲剧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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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古代女性悲剧命运
谈中国古代女性悲剧命运

谈中国古代女性悲剧命运
对于妇女的贞节,鲁迅先生在《我之节烈观》一文中说:“古代社会,女子多当作男人的物品,或杀或吃,都无不可;男人死后,和他喜欢的宝贝、日用的兵器一同殉葬,更无不可.后来,殉葬的风气渐渐改了,守节便也渐渐发生.但大抵因为寡妇是鬼妻,亡魂跟着,所以无人敢要,并非要她不事二夫.这样风俗,现在的蛮人社会里还有.中国太古的情形,现在已无从详考,但看周末虽有殉葬,并非专用女人,嫁否也任便,并无什么制裁.由汉至唐也并没有鼓吹节烈,直到宋朝,那一班‘业儒’才说起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话,看见历史上‘重适’两个字,便大惊小怪起来.”
  2007-10-3 10:15 回复
  昭君使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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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唐代不甚注重贞节观念,从皇宫公主后妃到民间,妇女改嫁和再嫁较为普遍.诗人白居易曾作《妇人苦》,指责要妇女守节是不公平的,他说:“人言夫妇亲,义合如一身,及至生死际,何曾苦乐均.妇人一丧夫,终身守孤孑;有如林中竹,忽被风吹折,一折不重生,枯死犹抱节.男儿若丧妇,能不暂伤情;应似门前柳,逢春易发荣,风吹一枝折,还有一枝生——为君委曲言,愿君再三听,须知妇人苦,从此莫相轻.”
  至宋代,由于出了一班儒者,形成理学,改变了中国的学术思想以及风俗制度,也使妇女的贞节观念在崇古的基础上愈演愈烈.
  在宋代开国初期,对于贞节观念还是很宽泛的.如范仲淹在“义庄”《田约》中,准许给予寡妇再嫁的费用,而男子再娶反而不给,他也从无指责妇女再嫁,范仲淹的母亲就曾再嫁,他毫不以母亲再嫁为耻.宋初社会对妇女再嫁并无非议.宋代的司马光著有《家范》,他主张女子要读《论语》、《孝经》、《女诫》、《列女传》等书,认为女子“为人妻者,其德有六:一曰柔顺,二日清洁,三日不妒,四日俭约,五日恭谨,六曰勤劳”.但他也崇尚男尊女卑观念,在《训子孙》一文中,提出:“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日无盈亏,月有圆缺;阳唱而生物,阴和而成物——故妇专以柔顺为德,不以强辩为美也.”
  而王安石的贞节观念是很宽容的.他当儿子在时,就把媳妇改嫁了.
  宋代理学的先驱周敦颐对妇女的观念,代表了宋儒的妇女观.他的《通书》说:“礼,理也;乐,和也.阴阳礼而后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后和,故礼先而乐后.”所谓夫夫妇妇,就是夫为妻纲,以夫御妇.而从周敦颐传到二程(程颢和程颐),对于妇女的贞节观念就已严格起来.《近思录》中有一段话: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伊川先生曰:“然!凡娶,以配身也,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宋代从程子传到朱子(朱熹),已是宋儒理学的集大成者了,对于妇女来说,至少要受到四种压迫:第一,女子必须柔顺,服从男子,曲不可争,直不可讼,不许干涉外事,只安心做家庭奴仆.第二,丈夫死时,无论有饭吃无饭吃,都要守节,守到饿死也不能失节;而且,守节妇女不但不能涉及性要求,就连皮肤手臂也不能与男子触碰.第三,男子有休妻的自由,为博得男子欢心,不被遗弃,妇女的一切言行举止、服饰妆扮都要以男子好恶为准.第四,处女的贞操是极其重要的,贞操是女子第一生命,如贞操与性命不能两全时,唯舍命而保住贞操.宋代与以前历代王朝比,是对妇女束缚最多和对于妇女贞节的态度极为严厉的一个朝代.夫死守节已成为妇女应尽的义务,并且,这种观念深为妇女所崇尚,已成为下意识的一种俗规了.
  在元代,虽然皇族统治阶层淫风大盛,选女纳妾,后宫充斥,但是,另一方面却又竭力宣扬妇女贞节观念,对女子贞节的要求比之宋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在《礼记》和《孟子》两书中,有过嫂弟之间不直接从手上接受物品的说法,即“男女授受不亲”.这种古时的礼节在元代极为重视,至于妇女不能与丈夫之外的第二个男人接触,以及丈夫死后妻子必须守节,那就更是天经地义的事了.《节妇马氏传》中记有这样一个故事:马氏于“大德七年十月,乳生疡.或曰:‘当迎医,不尔且危.’马氏曰:‘吾杨氏寡妇也,宁死,此疾不可男子见.’竟死.”体肤给男子看见,都认为污辱,是玷污贞节,可见男女泾渭之分明了.元末还有一件殉节的事,令人愤而不平.元将潘元绍有妻妾七人,他领兵抗明,被明兵围困于姑苏城内,潘元绍对七位妻妾说:“我受国重寄,义不顾家,恐有不测,诫若等宜自引决,毋为人嗤也.”七个妻妾一个个自缢而死,以身殉节,而潘元绍非但没有以身殉国,反而降了明朝.明朝是奖励贞节最力的时代.
  洪武元年,明太祖曾下过一个诏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明《会典》)
  寡妇守节,不但本身可以记其事迹,赐于祠祀、树坊表,表彰节妇烈妇,而且可以免除本家的差役,哪个女子能不守节,哪个本家能不劝导寡妇守节?一时守节风盛,空前绝后.一部《二十四史》中,节烈妇女最多的,莫过于《明史》了.《明史·列女传·序》中说:“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乃至于僻址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虽间有以文艺显要之节烈为多,呜呼,何其盛也,岂非声教所被,廉耻之分明,故名节重而蹈义勇欤?今掇其尤者,或以年次,或以类从,具著于篇,视前史殆将倍之——然而姓名洇灭者尚不可胜计.存其什一,亦足以示劝云.”
  《二十四史》中的妇女以及《列女传》等书中得以记名列传的妇女,《宋史》五十五人;《唐书》五十四人;《元史》达一百八十七人.而清朝人撰写的《明史》中,所记载的节烈妇女竟“不下万余人”,择其中最优胜者,也还有三百零八人.明代贞节观之倡导,可想而知.并且,守节要守得苦,尽节要尽得烈,妇女贞节之惨烈,令人瞠目结舌.
  如烈妇蔡松阳,嫁给叶三为妻,叶三贫寒,砍柴为业.蔡氏小心敬事.叶三久病,她更是纺织换药,悉心照料.叶三临死前,拉着她的手说:“趁我还活着时,你改嫁,不是少受三年苦吗?”蔡氏听了,梳洗换衣,袖里藏刀,上前对丈夫说:“我先嫁了.”说完自刎而死,叶三大吃一惊,也死了.
  又如金华方氏,她丈夫袁坚嗜酒败家,死后葬于城北濠上.方氏贫困无所依,就在丈夫的墓穴边放一口棺材,睡在里面,渴了出来到濠沟里喝点水,不久,死在棺材里.
  还有像戚家妇,新婚之夜丈夫暴死,戚氏哀哭一场,投门外江中而死,留下诗一首:“画虎虽成未点睛,百年夫妻一宵情.欢声方举哀声恸,贺者才临吊者泣.孔雀屏前灯隐隐,鸳鸯枕上泪盈盈,从来不识儿郎面,独抱冰心照水心.”
  明《列女传》中,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守节已成为妇女的迷信与教条,“妇道唯节是尚,值变之穷,有溺与刃耳”已被中国女性视为信条,置信不疑.
  在理论上,明朝明成祖的妃子仁孝皇后写了规训女子的《内训》,要求女子“在家要贞信,出嫁应孝敬”.仁孝皇后还命令儒臣学士们编写《古今列女传》,并由明成祖亲自写序文刊布成书.天子皇后共同鼓吹贞节,使社会上的贞节观日趋严苛.此外,吕坤还把《列女传》中的故事绘图,改编为《绘图列女传》,使它明白易懂,就是广大不识字的妇女也能一目了然仿效之,成为全社会的“闺范”读本.
  经过宋、元、明三代对贞节观念的极端倡导,在进入清朝以后,贞节的含义变得十分偏狭了,似乎成了一种宗教,非但夫死守节成了天理,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总之,女子的生命紧紧维系在贞节上,稍有变故,就要以死全节.清代的儒道学者们连看见唐人文章里有公主改嫁的话,也不免勃然大怒,“这是什么事!你不为尊者讳,这还了得!”女子如果做几句“闺中望月”、“园里看花”的诗,也要被斥责为“邪念”、“怀春”.
  清代《礼部则例》规定:节妇,即“自三十岁以前守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十年,查系孝义兼全厄穷堪怜者”,及为夫守贞的“未婚贞女”.贞节烈女,包括“遭寇守节致死”,“因强奸不从致死,及因为调戏羞忿自尽”,以及“节妇被亲属逼嫁致死者,童养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调戏致死者”等等.每年地方绅耆,族长、保甲长都要向官府公举节妇烈女,各级官府都要给予表彰.清代时,京师、省府、州县各自修建“节孝祠”,矗立大牌坊.被旌表的妇女题名坊上,死后设位祠中,春秋致祭.并由官府发给三十两“坊银”,由本家为其建坊.节烈事迹特别突出的,皇帝还亲自“御赐诗章匾额缎匹”.节妇烈女的名字列入正史和地方志.这一来,把对节妇烈女的崇尚推至极点,成千上万的妇女以身殉夫,或自愿、或被迫,此风愈演愈烈.随之出现的女子教训书中,也增加了大量的宣扬贞节的内容.如康熙、乾隆年间蓝鼎元的《女学》、陈宏谟的《教女遗规》、李晚芳著的《女学言行录》、王相的《女范捷录》等等,流传甚广.
  康熙初年陈廷灿著的《邮余闲记初集》中,有关于妇女的这样的见
  人皆知妇女不可烧香看戏,余意并不宜探望亲戚及喜事宴会,即久住娘家亦非美事,归宁不可过三日,斯为得之.
  居美妇人譬如蓄奇宝,苟非封藏甚密,守护甚严,未有不入穿窬之手.故凡女人,足不离内室,面不见内亲,声不使闻于外人,其或庶几乎.
  余见一老人,年八十余,终身不娶,及问其故,曰:世无贞妇人,故不娶也.噫!激哉老人之言也,信哉老人之言也——然不可为训.世岂无贞妇人哉,顾贞者不易得耳.但能御之以礼,闲之以洁,而导之节义,则不贞者亦不得不转而为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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