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几个问题求详细的解答1、谈谈威胁人类生存的十大环境因因素?2、试谈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3、请结合本地区环境污染现状谈环境保护的重要性?4、论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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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几个问题求详细的解答1、谈谈威胁人类生存的十大环境因因素?2、试谈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3、请结合本地区环境污染现状谈环境保护的重要性?4、论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环境法》的几个问题求详细的解答
1、谈谈威胁人类生存的十大环境因因素?
2、试谈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
3、请结合本地区环境污染现状谈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4、论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环境法》的几个问题求详细的解答1、谈谈威胁人类生存的十大环境因因素?2、试谈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3、请结合本地区环境污染现状谈环境保护的重要性?4、论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大发展,也使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日趋严重.20世纪后,化学和石油工业的发展对环境的污染更为严重.一些国家先后采取立法措施,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一般先是地区性立法,后发展成全国性立法,其内容最初只限于工业污染,后来发展为全面的环境保护立法.随着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国际环境法应运而生.
中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严重危害自然环境、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并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自1982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另外,国务院还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行政法规.
[编辑本段]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②通过规定排污标准,建立环境监测、防污设施建设三同时,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89-12-26
实施时间:1989-12-26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时 效 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淡水资源危机、能源短缺、森林资源锐减、土地荒漠化、物种加速灭绝、垃圾成灾、有毒化学品污染等众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