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和教唆犯有什么区别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9 21:24:02

间接正犯和教唆犯有什么区别
间接正犯和教唆犯有什么区别

间接正犯和教唆犯有什么区别
对于这点的区别在理论上是比较难以分辨的.楼上的回答可能对于学过刑法的人可以理解,但是不全面,和没有回答一样.其实对于两者的区别来说.1、最主要的一点是,教唆犯是属于共同犯罪当中得一个概念,主要是就是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成立的是共同的犯罪.而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是否存在共同的故意内容则是没有要求的.仅仅是要求教唆者引起了被教唆者实行了构成违法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并且在这种意思的支配下为一定的行为.这个是在违法层面上的理解.而至于被教唆者是否存在有责性是没有要求的.很多人认为要成立教唆犯是要求两者是存在共同的故意的,这是不正确的, 因为通过“土药案”与“无身份挪用案”就完全可以否定这一点.对于这里的解释,我不一一解释,可以参见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四版仔细了解.
2、对于间接正犯这一点,根据罗克辛的理论,他提出间接正犯只有三种,即利用欺骗、强制或者是权力机构去支配,除此之外无间接正犯.但是到我们大陆刑法中,张明楷教授又做出了更加细致的划分,不过总的来说还是参照的罗克辛的理论的.间接正犯说白了就是讲被利用者当做工具来使用的行为,两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即双方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是被利用这不知情,或者是被强迫来去做的,在被强迫的情况下, 必须是被利用这完全被控制,没有任何选择余地的去实行危害行为,从这一点上来说,被利用这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否则便成立胁从犯了.这是胁从犯与间接正犯的一个重要的区别.被欺骗的就更容易理解的,还有就是通过权力机构来控制,这个也比较容易理解.
3、两者重要的区别还有就是教唆犯是教唆者引起了被教唆者的违法故意,并且在这种意思的支配之下,实行了构成违法要求符合性的违法行为.即在被教唆者实行行为之前是没有这种违法行为的意思的.而间接正犯因为不属于共同犯罪,所以就无所谓这一点了.利用者故意使被利用这过失犯罪,或者利用其不知情,或者强迫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来支配他为一定的行为,主要就是看利用者是否存在间接正犯的故意.要从利用者的主管意思上来考虑.
4、我想你主要的疑惑应当是在于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行为人方面,到底是成立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的困惑.首先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指示未成年人去犯罪都是一种间接正犯,那么就不存在了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样的规定了,主要是还是要从是否是共同犯罪,是否引起犯意,是否有间接正犯的故意,是否通过一定的手段来为一定的行为来区别.但是要注意一点的是,随按说间接正犯不属于共犯,但是现代刑法理论中已经明确了有点,间接正犯也是可以成立共犯的,比如无身份的帮助构成身份犯所形成的身份犯罪.具体可以寻找刘凤科老师的相关解释.
打字很辛苦,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