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实行两税法的原因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0 07:36:53

唐代实行两税法的原因
唐代实行两税法的原因

唐代实行两税法的原因
唐代初期,由于实行均田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户农民有一块土地.凭借这些土地,可以承担国家的租税和徭役,并维持一家生计.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便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1] 但是在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这就使得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