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吸收犯、牵连犯如何区别?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30 06:56:50

请问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吸收犯、牵连犯如何区别?
请问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吸收犯、牵连犯如何区别?

请问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吸收犯、牵连犯如何区别?
结果加重犯
  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
  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http://www.legalinfo.gov.cn/xuefa/cidian/xingfa025.htm
  一、转化犯的出现
  在我国转化犯这一理论是在九七年刑法典中出现的新现象,转化犯这一概念目前在法学理论上还没有形成理论,还没有取得像牵连犯、吸收犯等一样的理论地位.但是在我国刑法典中已经出现这一新的现象,并在刑法条文中多处出现.笔者认为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或者具有特殊的犯罪情节从而使其犯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原来的轻罪行为转化为一个较重的犯罪行为,而此行为在处罚时不以原来的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现数罪并罚的规定,而是以这个转化现象在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罪名单独定罪处罚.
  二、转化犯在刑法条文的表现
  对于转化犯,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这些条件必须在刑法条文中加以确定.在刑法典中出现的转化现象有:
  1、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条件的,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重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实际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构成聚重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6、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抢劫罪.
  7、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构成抢劫罪.
  罪数问题主要涉及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以一罪还是作为数罪处理.一罪和数罪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符合几个犯罪构成条件,但是转化犯则是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或者具有特殊的犯罪情节从而使其犯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原来的轻罪行为转化为一个较重的犯罪行为,在处罚上也是以转化后罪名单独定罪处罚.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1743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前者 如伪造公文证件(手段行为)组织他人出国(目的行为);后者如强奸妇女后(原因行为)因害怕被害人报案而将其非法拘禁(结果行为)等.牵连犯也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
  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②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单独看,都是独立成罪的行为.
  ③数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④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另外的罪名,即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不相同的罪名.?
  牵连犯的刑事责任: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对牵连犯的处罚分为并罚和不并罚两种情况.并罚即实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并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从一重罪处断,如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因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一重罪并从重处罚,如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而窃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升格法定刑处罚,如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来说,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例题:在下列犯罪中,构成牵连犯的有:?
  A.盗窃一支枪后又把它私藏起来,构成盗窃枪支罪与私藏枪支罪?
  B.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构成诈骗罪与伪造公文罪?
  C.枪杀甲某的行为同时造成乙某重伤的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D.行为人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20万元退税款,构成偷税罪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
  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3-1-18/s11170.html
  吸收犯 指事实上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的犯罪行为,其
  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些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
  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如盗窃犯将偷到的财物存在家中
  或者卖掉,其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被盗窃犯罪行为吸
  收,只成立盗窃罪.吸收犯的特点是:这些行为通常是属
  于实施某一种犯罪的同一过程,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
  系.前一个行为可能是后一个行为的发展阶段,后一个行
  为可能是前一个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有以下三
  种情况:(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重行为既指行为的程
  度,也指行为的性质.前后的犯罪行为有轻有重时,按照
  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二)实行行
  为吸收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必经阶段,先有
  预备行为,继而才实施实行行为时,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
  吸收.(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从行为是主行为的辅助行
  为,是次要的行为.一般先有从行为,进而实施主行为时,
  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
  罪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http://myy.cass.cn/file/200512238834.html
  结果加重犯 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又发生了犯罪
  分子能预见却未预见的其他更严重的结果,或者又
  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行为.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行为与
  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种结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
  犯罪行为所致.(二)加重结果的发生是犯罪分子可能预
  见,而又未预见的.结果加重犯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由
  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
  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
  是这种情况.(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
  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强奸罪致人重
  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
  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
  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
  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
  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
  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http://myy.cass.cn/file/200512238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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