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当你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应采取什么方式维权?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7 21:19:37

日常生活中当你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应采取什么方式维权?
日常生活中当你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应采取什么方式维权?

日常生活中当你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应采取什么方式维权?
简单来讲,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可能会用到的法律: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