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的内容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30 01:40:04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的内容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的内容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的内容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鉴于此,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在他看来,立法权属于议会,因为它代表着国家的一般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君主或国王行使.因为行政部门需要行动迅速,所以应由一个人管理.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孟德斯鸠强调,“其中任何两个权力都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否则自由便不复存在.如果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那一切便都完了.”
  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他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具体而言,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有: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闭会,由行政机构决定其开会的时间和期限.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有:它参加立法机关的讨论,对于立法机关的税收法案,只能表示同意.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只通过否决权参与立法.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弹劾权.而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享有监督权.对司法机关的限制有:让立法机关也掌握部分的司法权,贵族违法在贵族院受审,不受普通法院的传讯.
  司法权的例外:第一,贵族不应该被传唤到国家的普通法院,而应该传唤到立法机关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去受审.第二,国家的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第三,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而犯了普通法官所不能或不愿惩罚的罪行,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所构成的众议院行使审判权.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还突出了法治原则.针对法国当时的政治弊端,孟德斯鸠希望法国实现理想的立宪君主制,君主、贵族和资产阶级各阶层都参与政事.他所开出的解救、改良社会的药方是三权分立,通过政治权力的划分,以一种权力牵制另一种权力,以一种力量和另一种力量相抗衡,在总体上防止过分扩张和专横地行使政府权力.这实际上是确定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和现实性.
  当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孟德斯鸠脱离不了他的历史身份,他所谓的“三权分立”不过是阶级分权和分工,这是孟德斯鸠及其学说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