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0 05:39:07

我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
我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

我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
1、盗赃物
2、遗失物
3、其他占有脱离物(是指除盗赃、遗失物之外的非基于权利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按照史尚宽先生的观点主要包括:(1)误占有之物(例如置于集会场所他人之帽,误以己帽而取之,将某人之邮件误送交于他人,应交付某物而误交以他物,混入于废纸篓中纸屑之钞票误交于废纸商人),(2)遗忘之物(例如有监守人之舟、车、建筑物等处所遗置之物),(3)偶然归于自己占有之物(例如邻家之物偶尔坠入自己之地内),(4)死者身上之物(例如火葬场骨灰中所遗之金齿屑,倒毙或烧死者怀中之金钱),(5)埋藏物(例如在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中发现之埋藏物)等.[15]对于这些物,一般认为应当参照遗失物的规定予以处理,因此也可以将其纳入善意取得的例外的范围之中,以实现法律的全方位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