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周的封建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中华文化史,周朝.奴隶社会 的周朝,要求至少500字!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6 23:17:21

试析周的封建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中华文化史,周朝.奴隶社会 的周朝,要求至少500字!
试析周的封建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中华文化史,周朝.
奴隶社会 的周朝,要求至少500字!

试析周的封建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中华文化史,周朝.奴隶社会 的周朝,要求至少500字!
周灭商后,国王大搞分封,把王族与功臣分封到国家各个地方,建立起众多诸侯国,数量超过百个.通过宗法制和封建制,又建立起一个以周“天子”为中心,各个诸侯国围绕的封建王朝,同时建立起一套无孔不入的礼乐制度,形成了一个有秩序的封建国家.西周的官制,更为繁杂.周王左右的辅佐为太师、太傅、太保,合称三公.三公之下有三事官(政务官、事务官和地方官)、四方(诸侯和方国、部族)和卿事寮.王朝官员为:总揽朝政的太宰、掌祭祠礼仪的太宗、掌历法记事的太史、掌祈祷的太祝、掌神事的人工、掌占卜的人卜,合称六卿,六卿的僚属,总称为卿事寮.王朝还有掌土地和农人的司徒、掌百工职事的司空、掌军赋军政的司马、掌版籍爵禄的司士、掌刑罚的司寇,合称五官.为王室服务的内廷事务官,有三公之佐的三少(少师、少傅、少保),有道、辅、弼、承四辅,有膳夫、缀衣、小臣、寺人、内竖、阍者、门尹、司王宥、火师、水师、大酋、太仆、御、右、萃车、趣马、师氏、虎资、舆人、医、艺人、隶人、太子宫尹等.在王畿外服的封国,称为四方,包括侯、甸、男等诸侯.王朝有时派使臣到诸侯国任监国.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仿照王室设置百官有司,成为相对独立的政权,主要有三事官,即司徒、司马、司空,分掌政务、司法和民事.周的各级主要官吏,都是在宗法制度基础上世袭,而且文武不分,平时治民,战时就是各级将领.周朝的地方制度,有国、都、邑、野、鄙.周王和诸侯的都城为国,诸侯国中的大城为都,小城为邑,此外的地方称为野或鄙.
宗族制度是中国古代以家长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社会体制.梁启超先生曾谓:“中国古代的政治是家族本位的政治.”①(注: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华书局、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40页.)这种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数千年的宗族制度,本身寄身于传统的农业经济体系之中、依托于农耕生产方式而存在,同时又构成了传统社会正统价值体系、政治制度的基础.中国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几方面要素,包括儒家学说、伦理观念等思想因素,以及外在的专制体制、社会等级制度,无不与宗族观念、宗族制度密切相关.对于传统社会的绝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宗族关系是人生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一个人的生、养、病、死,生前的婚姻嫁娶、择业谋生,身后的祭葬承嗣等等人生基本问题,大约没有能脱离与宗族的关系的.就政治层面观察,宗族制度与儒家思想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宗法精神贯穿于中国古代及近代社会结构中,是维系社会结构的纽带,是稳定社会的因素,宗法观念全面地支配着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探讨中国古代宗族制度的起源、本质特征和功能,进而分析宗族制度与封建国法的关系,对了解中国传统法制的特点和精神实质无疑是很有价值的.
宗族制度与传统法律的关系
宗族制度是中国封建专制统治的牢固基础之一,是整个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国法必然要把巩固宗族制度、维护封建宗法伦理道德、保护宗族势力的统治,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宗族制度与封建国家的国法是融为一体、相互关联的.一方面,封建统治者在立法时就把反映和维护宗族制度的宗法伦理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在律例的条文、法律的实施、案件的诉讼等方面,无不浸透了宗法伦理思想,甚至把一些宗族制度的内容直接吸收成国家法律,以达到保护宗族制度,强制推行纲常名教、确认亲族势力统治的目的.另一方面,宗族制度积极与封建国家法律相配合,维护基层社会的封建统治秩序,以达到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目的.宗族制度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另一种统治工具,宗族制度中的家法族规实际上是整个封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封建国法对宗族制度的确认、维护和限制
在中国历史上,各朝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统治,无不把维护宗族关系作为推行自己政治构想、经世治民的基础.因此,无论是在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还是在各朝公布的国家制定法里,都把维护宗族关系作为基本的原则.
第一、法律确认宗法精神的指导地位.中国社会正统的儒家文化以伦理关系的礼制为本位,中国古代的法律特点是以礼入法、礼法合一,因此,国家立法从始至终贯穿着家族本位的指导思想、确认宗法精神的指导地位.宗亲,以父宗而论,包括同一始祖的男性后裔,亲属范围一般是指五服以内包括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也就是“九族”.有关服制的记载最早是《仪礼•丧服篇》,其内容多为历代法律所吸收,法律文献登载“五服图”,则始于《元典章•礼部》,此后明、清律均把“五服图”载于律首.唐律名例篇(总则)中区别尊卑、长幼、亲疏等级名分规定适用法律的不同规则.无论刑法、民法、诉讼法都区别尊与卑、长与幼、亲与疏不同名分,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不同的权利义务.自隋代开皇以后,法律还将“不睦”罪列入“十恶”之一,所谓“不睦”,唐律“谓谋杀及卖鳃麻以上亲,殴告父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唐律疏议》解释此条说:“皆是宗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将不睦列入不赦之罪,可见法律对此的重视程度.继嗣问题是有关宗族血缘结构的大事,族长作为宗族的领导者最重视此事,法律也赋予了族长此种权力.宋代规定:“立嗣合从祖父母、父母之命,若一家尽绝,则从宗族尊长之意”.换言之,一即“立继由族长,为其皆无亲人也.”①(注:《名公书判清明集》下册第211、260页.)清律则明确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②(注:《大清律例》卷8之《户律•立嫡子违法》.)
第二、法律确认家庭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上,基本上以家庭为民事主体,以家长为法定代表人,只是在极少情况下承认家属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现代民法的物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在封建社会无不以家庭为轴心.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解除均以家长的意思表示为准.一家之内与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由家长签约方为有效;土地、田宅买卖,亲属、宗族享有先买权;男女婚姻大事,完全以家族利益为转移,由
家庭决定和支配,婚姻当事人本人毫无意思自由,家长拥有完全的决定和支配权.
第三、法律确认家长、族长的种种特权.
在封建社会,家长、族长在法律上的特权主要有:
1.对财产的支配权.家长权首先表现在经济大权.家庭财产,包括家中其他成员的所得收入,完全由家长自由支配.封建法律对家长财产支配
权的确认和保护,主要表现在禁止卑幼擅自私用家财,禁止子孙脱离家长别籍异财等规定上.封建法律对家长(族长)财产支配权的保护,一方
面是要用法律来强制推行孝道,维护纲常名教,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家族财产的分散,以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经济基础.
2.对子女的主婚权.《诗经•南山》说:“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中国古代社会男女婚姻成立,必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长对子女婚嫁的决定权,不仅为社会所公认,而且为法律所保护.封建法律视违反家长意志、自己作主婚配为犯罪,要科以刑事处罚.
3.初级裁判权和一般惩罚权.封建法律默许宗族组织对具有违法的子孙族人实施初级裁判权和执行除死刑以外的一般惩罚权.凡家庭中有关户婚、田土、斗殴等民刑案件,以及子孙族人的违法(包括国法、家法)事件,总是先由家庭自己处理.祠堂作为宗族法庭,族长作为实际上的第一审裁判者,进行裁判,并依家法判处和执行不同的惩罚.比如闽县林氏族夫规定:“我族……如有忏逆怿伦,凶横无忌之徒,该父兄投鸣户首族长,捆送入祠笞责.”③(注:《民国福建闽县林氏四修支谱》卷二《林氏族规》.)封建法律虽无专门条文公开承认家长和族长的这种初级裁判权和一般惩罚权,但实际上是默许的.清初官员陈宏谋说:用宗族来处理族人间的纠纷,“临以祖宗,教其子孙,其势甚近,其情较切,以视法堂之威刑,官衙之劝戒,更有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之实效.”

不知道你说的是那个周
姬发那个周 还是武则天那个周
姬发那个是奴隶社会
武则天那个是 封建社会 她的宗法是以佛教为基础弄的
因为
儒家教义 严厉谴责女子执政的 道家被李唐皇族奉为祖先可利用程度有限他就只有佛教可利用了
《大云经》是被利用的经书~~...

全部展开

不知道你说的是那个周
姬发那个周 还是武则天那个周
姬发那个是奴隶社会
武则天那个是 封建社会 她的宗法是以佛教为基础弄的
因为
儒家教义 严厉谴责女子执政的 道家被李唐皇族奉为祖先可利用程度有限他就只有佛教可利用了
《大云经》是被利用的经书~~

收起

宗法制度的核心:嫡长子继承制.
封建制度的核心:土地国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