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质证认证区别和联系是什么?诉讼过程中的质证认证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呢?请说的简单些举例说明.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1 00:58:11

举证质证认证区别和联系是什么?诉讼过程中的质证认证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呢?请说的简单些举例说明.
举证质证认证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诉讼过程中的质证认证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呢?请说的简单些举例说明.

举证质证认证区别和联系是什么?诉讼过程中的质证认证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呢?请说的简单些举例说明.
一、举证是客观事实的再现

举证是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终止及其导致发生争议的事实在诉讼中的一种再现.首先,当事人所举诉讼证据有自已存在的客观形式,这种形式能为人的认识所感知到.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若不具有能为人们在现有条件下所感知到的形式,它就不能被人们认识并被用作证据证明案情.其次,所举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不以当事人和审判员的意志为转移.再次,所举诉讼证据和案件的联系是客观的.鉴于证据的客观性及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适时状态,强化当事人举证尤为重要.事实上,当事人最了解案情,最容易找到证据,对于证明自已的请求和主张的积极性也最高;同样,也富有对于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反驳和提供相反的证据材料的积极性,这两种积极性,正是发挥当事人举证作用和揭露双方证据矛盾的客观条件.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将庭前指导和庭上指导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放在庭审的首位.

在庭审过程中,注重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明确举证所应承担的诉讼风险.首先在审判活动中切实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特别要使之落实到判决结果上,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举证权利的同时,强化举证义务.其次,进一步完善庭前的举证指导制度和庭上的举证引导制度.根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针对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庭前对当事人应重点收集哪些证据以及如何收集证据进行指导,根据案件类型,向当事人发送举证须知,以确保当事人举证得法.庭上要及时根据案件争议的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有步骤地,适时恰当举证.再次,把准举证充足的标准和举证责任转移的时机,注意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审判实践中多数案件其案情细节甚至关键情节往往是不可能被证据逐一证明的,所以举证充足总是相对的,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就必须抓住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对其进行必要的逻辑分析,从而判明案件的真实事实.只要诉方的基本证据能够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基本事实存在并符合逻辑的,举证责任即应适实地转移到辩方,由辩方对诉方进行反驳或列举对抗证据.此时,审判人员主要精力是认真听证,记证、析证、并做好质证引导,听辩及认证的准备.

二、质证是对客观事实的审验,质疑和辩驳.

质证是以举证为前提和基础,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对方”所举证据的“真”与“伪”,用以证明的事实“是”与“非”,互相进行“辩论”.“质”,即“辩”.不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的证据,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不论当事人所举之证,还是法院调取之证,都必须庭上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辩证.因此,质证既是法庭审查核实证据的一种手段,也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掌握庭审质证规则,以质证结果确认证据效力显得尤为重要,审判人员要把握当事人的当庭质证规则.质证辩理有的可简单到无异议,有的可复杂到与质证过的其他证据有关联来加以表述,并可能引出新的证据,甚至有的还要进行二至三轮.进行质证、辩证的目的是为认证奠定基础,也是为认定案件的某一事实进行的小规模辩论.因此,应当认真地听取,切不可随意地压制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证.一是对证据进行互相审验.双方当事人对在法庭上举出的,法院调取的,证人证词等各种证据应互相进行审查和检验,审查其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二是对证据进行互相质疑.对通过审理对方证据材料发现的疑点,异议互相进行质询;三是对证据进行互相辩驳.对各种证据材料证明的事实和效力互相进行辩论和反驳;四是对证据进行互相认证.对经过审验、质疑,辩驳的证据材料,互相认证,当庭作出是承认或否认的明示态度.每一轮次的质证,如质证方否认或怀疑的,应要求质证方运用相关的法律规范,逻辑推理或事实证据来对抗对方所举证据,达到说明或基本说明其无效的程度,该轮质证才算结束.经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逐一质证,如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人不能到庭或新的证据不能当庭举出影响案件事实的,可待其他问题查清后,宣布休庭延期审理,待继续开庭后继续举证、质证,并确定举证的时限.如一方对另一方证据材料表示承认,确认或默认的,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材料则具有证明效力,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当庭质证”运作结束.经当庭质证,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证的基础上,应对所有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所以说,质证是举证和认证的关键环节.

三、认证是对客观事实的固定

认证是庭审程序中不可缺少的必经程序,既举证、质证的必然结果,又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和保证.只有经过法庭的认证,才能使举证和质证具有最终的法律意义;同时,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是靠认证予以确认的.没有认证这一环节,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实际上等于白举、白质,庭审功能就体现不出来.认证是对某一证据经质证后的确认、解决某一证据的正确性,解决某一事实是否能认定,一方面认证是举证、质证的归宿和结果,只有经过认证,才能使举证和质证具有最终的法律上的作用和意义.另一方面,认证是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案件的事实是靠认定予以确认的,事实清楚才能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对证据认定正确,裁决才不会出现错误.否则认证错误,势必导致对案件处理的错误.

当庭认证是对当事人所举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后,对该证据是否具备能证明案情效力,即有效还是无效所作出的认定.认证必须对证据从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角度进行综合考察,而不能顾此失彼,并应向当事人明确证据有效还是无效,以及是否予以采纳.

当庭认证,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庭前一般不接触当事人,也不可能深入了解案情,对于当事人突然提出的证据,没有研究和判别的时间,因而往往难于当庭拍板认定.而当事人又各执一词,使不少证据处于定不了也查不了的两难境地,所以不敢拍板是当前庭审认证中的最大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尽可能做到:一是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交证据副本并与对方当事人交换,审判人员据此熟悉并研究案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二是对较为复杂的案件召开庭前听证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三是开庭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作用,每人持一份证据认定表格,认真听证、记证、析证,及时交换意见,避免审判长或主审人一人说了算,对于认定难度较大的证据亦可作短暂休庭,进行讨论;四 是实在认定不了的不必要强求当庭认证,可在庭后提交庭务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关于综合认证还是一证一认问题,两者各有利弊,可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而不必强求一律.综合认证,对于证据比较多的案件,容易导致含混及庭审调查层次不清.但一证一认同样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不便于全面考察证据之间的关联和矛盾,以作出总体上的评判和认定,容易造成认定的证据相互之间矛盾而不利于准确下判.具有较强的相对独立性的证据,可以一证一认.证据与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或矛盾,彼此之间有证明作用的可以分组举证、质证和认证;对于全案证据不多的亦可综合认证.总之,每个案件都有不同具体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认证,不必拘谨于形式,要以有利于准确认定证据,查清整个案情为目标.

认证中要用一两句话进行认证中的说理,概括说明当事人所举证据为何有效或无效,包括是否合法,如违法违背了哪一条法律,是否与案情相关联.这样做有利于当事人对所要承担的责任心中有数,提高案件的调解率,或对自已“胜”与“败”有个心里准备.

举证是质证与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质证则是举证和认证的关键,认证是举证和质证的结果.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但共同的指向均为案件的客观事实,只有将三个环节把握准确,运用适当,必能保证案件裁决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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