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的“五刑”指的是?五刑 的内容?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30 14:50:28

古时候的“五刑”指的是?五刑 的内容?
古时候的“五刑”指的是?
五刑 的内容?

古时候的“五刑”指的是?五刑 的内容?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文章来源 http://bbs.cqzg.cn 春秋中文网 DhAo06〗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文章来源 http://bbs.cqzg.cn 春秋中文网 1V2f8d〗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文章来源 http://bbs.cqzg.cn 春秋中文网 N8wEks〗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文章来源 http://bbs.cqzg.cn 春秋中文网 bvHK6F〗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 “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文章来源 http://bbs.cqzg.cn 春秋中文网 CB7Nao〗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文章来源 http://bbs.cqzg.cn 春秋中文网 erCpHq〗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文章来源 http://bbs.cqzg.cn 春秋中文网 9LOnFa〗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文章来源 http://bbs.cqzg.cn 春秋中文网 AvfRhi〗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二、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 〖文章来源 http://bbs.cqzg.cn 春秋中文网 6wiTUD〗 大体上,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门,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由以采集和渔猎为标记的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残暴,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产生了相当多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的体系逐渐完善,目的性也更加专一,保护私有制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代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起,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法为主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