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8 04:49:05

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三)折衷说(或工具对象说)
  目前定义中折衷说占主流.折衷说认为计算机本身是作为犯罪工具或作为犯罪对象出现.在理论界,折衷说主要形成两大派别,即功能性计算机犯罪定义和法定性计算机犯罪定义.
  功能性计算机犯罪定义是仅仅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概念的.理由是“犯罪未必是违反刑法的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这类定义很多.如“计算机犯罪是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在计算机内以资源为对象或以计算机为工具危害计算机产业的正常管理秩序,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及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等法规,侵害与计算机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以及其它危害社会,情节严重的行为.及“计算机犯罪就是以计算机内在资料为犯罪对象或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侵害与计算机有关权利者的利益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类定义的缺陷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功能性计算机犯罪定义的核心,但严重危害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不同的认识主体有不同的看法.对标准的争议会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概念,不利于对计算机犯罪的研究.有学者提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行为的侵害性和与该社会形态主体意志(统治意志)的不相容性.但笔者以为这个不相容性也是较抽象,很难把握的.更何况不相容性是要靠法律法规的规范,从这意义上来说,持不相容观点的学者没有必要再费周折地从功能性角度来给计算机犯罪下定义了.
  法定性计算机犯罪定义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概念的.理由是只有刑法规定的才能称其为犯罪,法定性是计算机犯罪的大前提,否则犯罪无从谈起.较典型的是“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类定义也存在不足:第一,对准计算机犯罪行为和待计算机犯罪行为约束不够.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准计算机犯罪行为和待计算机犯罪行为,即那些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因而未被法定为犯罪,却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当作为计算机犯罪来研究的行为以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法定为计算机犯罪但未被法定为犯罪的行为.目前,各式黑客(Haker)事件许多是青少年所为.按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看,许多未达到该年龄,而恰恰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对网络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犯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面对“少年黑客”,我们除了呼吁网络伦理和求助于劳教外别无他法.第二,法定性计算机犯罪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计算机犯罪随科技的发展将出现各种新型的犯罪类型,但法定性计算机犯罪的研究只能从刑事立法角度来设计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对策,这显然带有很大的滞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