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朝官员制度唐朝官名中哪些是虚衔,哪些是实授?实授中哪些职位权利较大,哪些职位较重要?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30 00:59:42

关于唐朝官员制度唐朝官名中哪些是虚衔,哪些是实授?实授中哪些职位权利较大,哪些职位较重要?
关于唐朝官员制度
唐朝官名中哪些是虚衔,哪些是实授?实授中哪些职位权利较大,哪些职位较重要?

关于唐朝官员制度唐朝官名中哪些是虚衔,哪些是实授?实授中哪些职位权利较大,哪些职位较重要?
以下括号内的都是虚职
{太子方师、太傅、太保、太子少师、少傅、少保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右左威卫、右左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和左右千牛卫,大将军,将军,上佐、判司和录事参军.上佐指长史、司马家令寺、率更寺和仆寺}

东宫官是皇太子的下属宫廷机构,其设置模仿朝廷的结构:其太子方师、太傅、太保(总称三太)和太子少师、少傅、少保(总称三少)是太子的导师,另设太子宾客作为太子侍从官,这些职官都没有具体职掌.设詹事府总管东宫官吏和政事,相当于中书门下和尚书省六部.设左春坊负责侍从规谏,相当于门下省之职,右春坊负责文书启奏,相当于中书省之职.此外,在左春坊之下设崇文馆,掌图书经籍;司经局掌校刊经史;典膳局、药藏局、内直局、典设局和官门局,负责太子的衣食住行.以上这些机构,与弘文馆、秘书省、殿中省大体对应.另外还设立东宫三寺,即家令寺、率更寺和仆寺,负责东宫具体事务的执行,也与九寺五监相对应.虽然东宫官职庞大繁多,但实际上多为闲职
在文官系统之外,唐代还设有武官系统.由于唐代前期实行府兵制度,所以在朝廷设立十六卫.十六卫的名称,唐代前期变化甚多,到唐玄宗开元时方大体上固定为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右左威卫、右左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和左右千牛卫.其中前十二卫均管辖府兵,只有后四卫不辖府兵,负责京城和宫殿诸门警卫以及皇帝的贴身宿卫.每卫设大将军一人和将军二人统率,下有长史、录事参军总管各卫日常事务,仓、兵、骑、胄四曹分别负责俸禄、给养、考绩、宿卫、马匹、兵械等具体事务.十六卫直接统属于皇帝,但他们没有调兵的权力.需要命将出征时,一般由皇帝和宰相议定后,颁发诏令到兵部,由兵部再发下符契,与诏令一起同时颁下各折冲府或州郡发兵.除十六卫外,东宫官中还仿照十六卫建制设有十率府,各设率一人,副率一至二人统管,下辖一定数量的府兵,作为太子的禁卫部队.以上十六卫总称为南衙诸卫,因其官署均在长安、洛阳两京宫城之南的皇城内.
唐高宗时,由宫城北门玄武门禁军发展而来的北衙禁军开始兴起,逐渐取代南衙请卫的职能.南衙诸卫则由于府兵制的废弃,逐渐成为闲司,其长官大将军、将军也变为武官升迁的官阶,不再拥有实际职权.
最先设置的北衙禁军是左右羽林军,玄宗时设左右龙武军,肃宗时又设左右神武军,以上称为北衙六军,各设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三人统率.唐代宗时再以神策军列入北衙禁军行列,德宗以宦官任神策军左右护军中尉统率,因此神策军势力迅速发展,凌驾于北衙六军之上.唐代后期,北衙六军的大将军、将军等职也逐渐成为武官迁转的官阶,实际并无兵权.
州的长官为刺史,其下属僚佐主要有上佐、判司和录事参军.上佐指长史、司马,没有具体职事,辅佐刺史处理州事,但又往往成为安排闲冗官员的职位.
道在唐代前期,是一种监察区.贞观元年(627),唐太宗“因山河形便,分天下为十道”.各道由皇帝不定期派巡察使或采访使巡视,监察地方官吏和了解各地情况.开元二十一年(733),唐玄宗“又因十道分为十五道,置十五采访使,检查如汉刺史之职”.唐代后期,道的长官观察使一般都兼任节度使,拥有军权,权力更大,形成大小不等的方镇
一、三师(太师、太傅、太保)或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三师西周时期已较成熟,原都是宗族的长老,对王负有指导、辅佐、监护的责任.保,保其身体;傅,傅其德义;师,导之教训.“君师者,治之本也”(《大戴礼记.礼三本》)在君主年幼或尚未成熟之时负起全面的指导作用.非道德功勋崇高,则不居其位,宁缺毋滥.到唐代,转变成三公,名位高但不实际行使权力的〔虚职〕,不属僚属之列的荣誉职位.〔虚衔〕
二、三省并相(中书、门下、尚书) 实授参与军国大事的决策.
中央行政机构还有其他省、寺、监等各部门,但以此三为最要.其中中书省为受命于最高指令制定、推出各项政令等职能的机关;门下省为朝廷政令及各类上行文的审议机关;尚书省最高的执行机构,执行各项政令.
三省的职能分割和职位设置主要有:
1、中书省:正职长官为中书令,副职长官为中书侍郎.下辖:
中书舍人、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起居舍人、集贤殿和史馆(机构)
2、门下省:正职长官为门下侍中,副职长官为门下侍郎.下辖:
给事中、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补阙、左拾遗、起居郎、城门郎、符宝郎、弘文馆(机构,掌管图书、礼仪、制度沿革等)
3、尚书省:正职长官为尚书令,副职长官为左、右仆射.六部各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辖六部二十四司情况:
1)吏部——掌管官吏选拔、任免、升降、考试等.下属官员有 主事、令史、书令史、制书令史、甲库令史、亭长、掌固 等.
2)户部——掌管户口、经济、财政等.下属官员有 主事、令史、书令史、计史、掌固.
3)礼部——掌管礼仪、祭祀、科举、学校、教育等.
注:以上三部左司统之.
4)兵部——掌管武官选拔和军事行政.
5)刑部——掌管司法行政和审判.
6)工部——掌管各项工程建设和后勤有关工作.
注:以上三部左司统之.
三、六部是政务机关,而另外还有事务机关——九寺,来源于秦汉时期的九卿.地位在六部之下.其正、副长官为卿、少卿.具体分门如下:
1)太常寺
2)光禄寺
3)卫尉寺
4)宗正寺
5)太仆寺
6)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7)鸿胪寺
8)司农寺
9)太府寺
另外,还有从中分离独立出来的直属机构——五监:国子监、少府监、军器监、将作监、都水监.
|
四、内设的侍从机构
有殿中省、内侍省、学士院、内枢密使.其中学士院为唐玄宗所始设.最初招揽才学之士谓“待诏”,又从朝官中选拔有才艺者居翰林,叫“翰林供奉”,后改称“学士”,专掌内命.后来又有“内相”的别称,尤其加上“知制诰”、“翰林学士承旨”等头衔.|
五、区别于职务的品阶制度
包括不任实际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都各有品阶,许多时候,职务与品阶并不一致.文官品阶及其名称如下:
1、正一品:太尉、司徒、司空
2、从一品:开府仪同三司
3、正二品:特进
4、从二品:光禄大夫
5、正三品:金紫光禄大夫
6、从三品:银青光禄大夫
7、正四上:正议大夫
8、正四下:通议大夫
9、从四上:太中大夫
10、从四下:中大夫
.
30、从九下:将仕郎
另外,还有对皇组宗室成员、战功等的奖赏所勋封的不同待遇称号
五、区别于职务的品阶制度
包括不任实际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都各有品阶,许多时候,职务与品阶并不一致.文官品阶及其名称如下:
1、正一品:太尉、司徒、司空
2、从一品:开府仪同三司
3、正二品:特进
4、从二品:光禄大夫
5、正三品:金紫光禄大夫
6、从三品:银青光禄大夫
7、正四上:正议大夫
8、正四下:通议大夫
9、从四上:太中大夫
10、从四下:中大夫
.
30、从九下:将仕郎
另外,还有对皇组宗室成员、战功等的奖赏所勋封的不同待遇称号.
六、监察、谏议制度及其结构设置 〔唐代中期以后,御史大夫职位崇高〕
唐代的御史台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监督结构.御史台下分三院:
1)台院侍御史,负责纠举、弹劾朝廷百官.
2)殿院殿中侍御史,掌殿各种仪式.“正班,列于阁门之外,纠离班,语不肃者”.
3)察院监察御史的督察范围非常广泛.巡按各地.监察御史虽只八品小官,但手握天宪,气魄很大,“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摄州县,为不任职”!
另外,除三公也有这种权利、职责外,散骑常侍、谏议大夫和补阙、拾遗也是专门的谏官.以“犯颜强谏”著称的魏徵,就做过谏议大夫.并形成了“谏官随宰相入阁议事的制度”.
唐代宰相采取的是委员制而异于两汉的领袖制.共有三个衙门:中书、门下、尚书,此三个部门的职能外加御史台才等于汉代丞相的职权.可见唐代丞相的分权.
1、中书省----发令.这些命令唐代叫做“敕”,虽以皇帝的名义发出,却不由皇帝拟定,而由中书省拟订.其程序如下:由中书舍人草拟圣旨多份,称“五花判事”,再由中书令(中书省长官)或中书侍郎(中书省副官)选出一份并稍加润饰,成为正式诏书,接着由皇帝画一敕字成为皇帝的命令,最后下达门下省.
2、门下省----复核.由中书省发出的皇帝命令,至此须经过复核.若复核不通过则由给事中(有封驳权的官)批注送还中书省,称“涂归”,意思是要求中书省重拟.若复核通过,还需侍中(门下省长官)或门下侍郎(门下省副官)签名,诏书才正式生效,然后下达尚书省执行.若由皇帝直接发出命令,而没有中书、门下的印章,在唐代这被认为是违法的.
3、尚书省----执行.尚书省长官叫尚书令,李世民在做皇帝前曾任此职,所以其后朝臣无人敢再当尚书令,常虚悬其缺.尚书省实权遂在其副官,称左、右仆射者.左仆射管吏、户、礼三部,右仆射掌兵、刑、工三部,六部职能见zxc789兄《唐代中央管理制度小考》.每部下有四司,共二十四司.
政事堂----由于一道诏书要经过中书、门下两省才正式生效,为了方便就在讨论重大事件时,由中书、门下两省长官召开联席会议,会议所在称“政事堂”.若一人身兼左右仆射,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也有权进入政事堂议事(由于尚书省的长官是虚设的).但在开元以后,仆射就不能进入政事堂议事了,尚书省变成一个纯粹的执行机关.因此在唐代中书、门下的长官才是真丞相.
唐代分九品官,一、二品官处以元老,不实际负责政治事务,即“三公”等衔.以上所述的“三省六部一台”的第一把手都为三品官.
除“三省六部一台”外的官职,多为闲职.这里说一说“九寺”.来源于秦汉时期的九卿.地位在六部之下.其正、副长官为卿、少卿.
1、太常寺----“常”,本作“尝”,取以食物供奉祖先,让其时时尝新之意,故太常寺管皇帝理祭祀之事;
2、光禄寺----其来源为汉代光禄勋,“勋”通“阍”,是皇家的门口,故光禄寺掌管宫门警卫;
3、卫尉寺----汉本是皇家卫队,至唐变为仅管皇帝依仗帐幕等;
4、宗正寺----掌管皇帝的宗族之事;
5、太仆寺----仆,是赶车人的意思,故太仆寺掌管皇帝的舆马;
6、大理寺----源于汉代廷尉,为中央审判机关;
7、鸿胪寺----胪,是传呼之义,源于汉代之大鸿胪,掌管皇帝的待人接物,等于皇帝私人的外交部;
8、司农寺----源于汉代大司农,管政府经济的机构,天下田赋收入名义上均归司农寺管理,而入国库;
9、少府寺----也是管经济的机构,但是是管山泽盐矿等税的,这部分收入纳入皇帝私人钱库中去.

唐朝文武官吏等级制度
唐皇朝的行政机构,承袭隋代,以三省六部制为核心,在这个基础上,依据历史的惯例与经验,再衍生出一些具有执行、监察、侍从或其他功能的机构,共同组成唐皇朝的朝官制系统。
唐代的朝政决策与执行机构是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总的说来,中书省负责发布诏令。中书省在唐代曾一度称为内书省、西台、凤阁和紫微省,长官中书令通常担任相职,参与军国大事的决策。其下属中书侍郎在唐代初期作...

全部展开

唐朝文武官吏等级制度
唐皇朝的行政机构,承袭隋代,以三省六部制为核心,在这个基础上,依据历史的惯例与经验,再衍生出一些具有执行、监察、侍从或其他功能的机构,共同组成唐皇朝的朝官制系统。
唐代的朝政决策与执行机构是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总的说来,中书省负责发布诏令。中书省在唐代曾一度称为内书省、西台、凤阁和紫微省,长官中书令通常担任相职,参与军国大事的决策。其下属中书侍郎在唐代初期作为中书省长官的副手,在唐高宗和武后时,开始被任命为宰相。这种情况到安史之乱后成为惯例,因此中书侍郎在实际上也脱离了中书省的日常事务。
中书省最重要的诏令起草工作,唐代主要由中书舍人实际负责。中书舍人共有六员,还兼负宰相会议的秘书事务。由于起草诏令事关重大,实际上参与了军国政事,不仅需要较高的文学才能,也要有较好的政治才干,因此唐代十分重视中书舍人一职,其被视为文学之士担任的最高职务。此外,中书省还设置起居舍人二人以记录皇帝言行与诏令内容;通事舍人十六人以负责朝见礼仪和传达诏命;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和右拾遗各二至六人的谏官,以对国家政事提出批评和建议。
门下省,在唐代一度被称为东台、鸾台和黄门省。负责对诏令的审议与封驳,即拥有封还皇帝诏书和驳回臣下章奏的权力。这一职权唐代实际上主要由门下省官员给事中行使,给事中一般设置四人。门下省长官侍中和副长官门下侍郎通常兼任宰相之职。虽然对诏令照例进行审议并署名,但较少行使封驳职权。唐玄宗时,李乂任黄门侍郎(即门下侍郎),“乂在门下,多所驳正,开元初,姚崇为紫微令,荐乂为紫微侍郎,外托荐贤,其实引在己下,去其纠驳之权也”。可见门下侍郎行使纠驳权,由于职高望重,对中书省(紫微省)诏令的颁布有一定的牵制作用,以致中书省长官亦不得不有所顾忌。门下省和中书省一样也设置谏官,包括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补阙和左拾遗各二至六人,以负责对朝廷各项决策的得失进行评论和建议。此外,与中书省相对应,门下省还设起居郎二人,负责朝廷政事的记录和皇帝言行与诏令的记录整理。
为了便于决策活动的进行,中书、门下两省还分别设置一些下属机构与官职。其中较重要的有:中书省下属的集贤殿书院和门下省下属的弘文馆,这两个机构收藏有大量图书,具有皇家图书馆的性质,可供皇帝、宰相和其他官员参考。史馆,初属门下省,后属中书省,负责国史的修撰。符宝郎,属门下省,负责各种印鉴符节的掌管。
唐代沿袭隋制,把官员分为九品,每品内又分为正、从,共为十八个等级。文官自正四品以下,武官自正三品以下,还分为上下阶,因此,唐代文官的散官实际上有三十个等级,武官散官等级是三十二等。这些等级总称为流内官,为正式文武官员。此外还有流外九品,实际上已属于吏员,不属于正式官员的范围。官员的散官称号与品级大致对应,表示官员地位与资历高低,作为升迁的序列。

收起

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袭隋制。《新唐书·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
以皇帝为首的封建国家体制,在唐高祖武德时期就比较完备地建立起来。皇帝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操有对一切臣民生杀予夺的大权。法律和法令都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皇帝有权修改法律和法令,并可以不受法律和法令的约束。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体系。在中枢机构中,制令机关、封驳审议机关与行...

全部展开

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袭隋制。《新唐书·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
以皇帝为首的封建国家体制,在唐高祖武德时期就比较完备地建立起来。皇帝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操有对一切臣民生杀予夺的大权。法律和法令都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皇帝有权修改法律和法令,并可以不受法律和法令的约束。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体系。在中枢机构中,制令机关、封驳审议机关与行政事务机关是分工而又合作的。政务机关和事务机关的职责是很分明的,监察机构也很完备。此外,还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品阶勋爵制度。《新唐书·百官志》说:
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
随着社会矛盾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唐代的职官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使职差遣”逐渐侵夺了原来职官的权力,新出现的一些使职,使得原来的一套官僚体系发生了紊乱。他们占据了中央与地方的大部分权力。当时的局面,正如李肇《唐国史补》所说的“为使则重,为官则轻”。这种现象对宋代官制也有一定的影响。唐代的中央官制大致有以下几个系统:
一、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与政事堂
唐代初年,以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门下侍中、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共议国政,都是宰相。宰相是辅佐皇帝总领天下大政的官员。《新唐书·百官志》说:“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后来,因为唐太宗即位前虽曾任过尚书令,臣下避而不敢居其职,便以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门下侍中、中书令号称宰相。据《册府元龟·宰相总序》说,自隋代以来,就有“或以他官参掌机事及专掌朝政者,并为辅弼”。唐代也因宰相品位尊崇,人主不肯轻易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并假借他官之称。如唐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预朝政,其后,或称“参议得失”,或称“参知政事”等等,名称不一,都是宰相之职。《旧唐书·李靖传》载贞观八年(公元634年),中书令(《百官志》作仆射)李靖因足疾上表“乞骸骨”,其言辞极为恳切,唐太宗为之感动,说:朕观古往今来,身居富贵,能知足者甚少。纵然才能不堪,身患疾病,犹自强居职位。公能识大体,精神诚可嘉。于是,太宗除下优诏,令其在家调养外,又命其疾小愈,两、三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贞观十七年(公元633年),太宗以李绩为太子詹事(东宫百官之长),并特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使其与侍中、中书令一样参预宰相职事。从此之后,就有“平章事”与“同三品”的衔号,就是品级再高的官,也不例外,否则,就不能行使宰相的职权,只有三公、三师及中书令不加,永淳元年(公元682年),以黄门侍郎郭侍举,兵部侍郎岑长倩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自此以后,“同平章事”也成为宰相的衔号。开元以后,为仆射者例不加“同平章事”,结果就不能参与宰相机务,而被挤出宰相行列。
安史之乱以后,宰相名号又有了变化。由于代宗大历十二年(公元777年)升中书令和门下侍中为正二品,所以就废除了“同中书门下三品”的职衔。与此同时,中书令和门下侍中基本是藩帅兼领,几乎不单独作为宰相来设置,因此,唐后期的宰相名号基本上就是“同平章事”了。
唐代初年,三省长官在门下省议事。这个议事地点称为政事堂。《文献通考·职官四》说:“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其后,高宗时的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张说为中书令,又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并且列吏房、机务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五房于后,“分曹以主众务。”至此,政事堂已从“议事”之所变成宰相的办事机关了。产生这个变化的原因是因为唐玄宗以前,宰相都是三省长官兼职的(因三省长官尚有本省常务),他们上午在政事堂议事,下午就回本省办公,因此,不必要另立宰相的办公机关。玄宗开元以后,宰相数量少了,其职位更为尊崇,基本上是专职的(杨国忠虽身兼四十余职,但也以相职为主),于是就有必要设立一个固定的宰相办事机关,并列五房以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决策机关。军国大事经政事堂会议商定,奏请皇帝最后裁决;机密大事以及五品以上官员的升降任免,只在政事堂议论,他官不得预闻。在政事堂(或中书门下)议事的几位宰相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称为“执政事笔”。唐玄宗时,李林甫、杨国忠为相,他们之所以能专权用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长期窃居了“执政事笔”的职位。安史之乱后,肃宗鉴于相权集中而造成个人专断之弊,乃“令宰相分直政事笔、承旨,旬日而更”。宰相十天一秉笔的制度,到唐德宗贞元十年(公元794年),才改每日一人轮流秉笔,其用意显然是在于防止宰相专权,但德宗以后,这个制度并没有沿续下去,如穆宗、敬宗时的李逢吉,武宗时的李德裕都是独秉国政的。宰相权力的大小,都是取决于皇帝(还有中晚唐时期的宦官)的态度的。
二、三省六部
唐沿隋制,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同样是国家最高的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国家的政务,同时把原尚书省诸曹正式确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长称尚书,副首长称侍郎,各司正、副负责人称郎中、员外郎。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是秦汉以来封建国家中央官制不断变化的结果。其组织较完备,分工较明确,是封建社会发展至成熟阶段的一个标志。这些一直沿续到清代,基本上没有改变。但有一点与明清不同的,唐代的尚书省有一个总机构,名为“都省”,都省之中以左右丞及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分管吏、户、礼左三部,兵、刑、工右三部。左右丞处于行政监督地位,而左右司则兼有总务管理的性质。
唐代中书省(隋因避讳作“内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中书省与门下省,它们合称为两省或北省(尚书省称为南省),长官为中书令、侍中,开元时皆为正三品(代宗时升为正二品)。中书省与门下省同秉军国政要,中书省掌制令决策,门下省掌封驳审议。凡军国要政,皆由中书省预先定策,并草为诏敕,交门下省审议复奏,然后付尚书省颁发执行。门下省如果对中书省所草拟的诏敕有异议,可以封还重拟。凡中央各部、寺、监及地方各部门所呈上的奏章,重要的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议,认可以后,方送中书省呈请皇帝批阅或草拟批答,门下省如认为批答不妥,也可驳回修改。唐太宗非常重视中书、门下两省在中枢政务机构中所发挥的作用,他曾多次称中书门下为“机要之司”。《资治通鉴》卷192记载:他于贞观元年十二月对群臣说:
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然驳正。人心所见,至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比来或护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情,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
可见唐太宗非常注意集体的智慧,防止个人专断而造成“兆民之深患”。中书、门下协助皇帝决定大计方针,就是防止个人专断的有效措施。
中书省,置中书令二人,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高宗龙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书省为西台,中书令称右相。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书省为凤阁,中书令称内史。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又改中书省为紫微省,中书令称紫微令。后复旧称。中书令为一省之首官,《新唐书·百官志》云:“中书令……掌佐天子执大政,而总判省事”。又置侍郎二人,正三品,为中书令之副,参议朝廷大政,临轩册命,若四夷来朝,则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是中书省的骨干官员,掌侍进奏,参议表章、草拟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因其所掌皆机务要政,故特规定四条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缓,禁违失,禁忘误。他们可以就省内所讨论的军国大政及报上的奏状,发表自己的初步处理意见,并签上自己的名字,谓之“五花判事”。省内的意见经中书令、侍郎汇集后,再交付中书舍人,然后根据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这个专门负责执笔草诏的舍人称为“知制诰”,其余舍人也要分别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选择一个资格最老的,称为 “阁老”,负责处理本省杂事。舍人六人分押尚书省六部,并辅佐宰相判案。宰相的议事处政事堂就有一个门通往中书舍人办公厅,宰相常从这个门经过,找中书舍人咨询政事。据《旧唐书·常衮传》载,代宗大历时,常衮为相,才把这个门堵死,“以示尊大,不相往来”。肃宗时,常以他官知中书舍人事,《新唐书·百官志》说当时因“兵兴,急于权便,政去台阁,决遣颛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复押六曹之奏。”直至武宗会昌末年,宰相李德裕再建议:“台阁常务,州县奏请,复以舍人平处可否。”但这一制度在当时似乎未认真执行过。唐代的中书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企慕的清要之职,所谓“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是跃居台省长贰以至入相的一块重要跳板。此外,中书省的属官还有起居舍人2人,从六品上,《新唐书·百官志》云:“掌修记言之史,录制诰德音,如记事之制,季终以授国史”。通事舍人16人,从六品上,掌朝见引纳,殿廷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通事舍人则导其进退,而赞其拜起、出入诸礼节。四方蛮夷纳贡,也由通事舍人接受呈进。军士出征,则受命劳遣,并每月慰问将士家属。又有主书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右散骑常侍2人,右谏议大夫4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
门下省,置侍中二人为省长,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门下省为东台,侍中称左相,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 年)称纳言,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改门下省为鸾台。开元元年(公元713年)改称黄门省,侍中称监,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改称左相。《新唐书·百官志》云:“侍中……掌出纳帝命,相礼仪,凡国家之务,与中书令参总,而颛判省事”。有门下侍郎2人,正三品,为侍中之副,龙朔二年改称东台侍郎。武后垂拱元年,称鸾台侍郎,天宝元年,又称门下侍郎。《百官表》云:“门下侍郎……掌贰侍中之职。大祭祀则从;■则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赞献。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阙,则莅封符券,给传驿。”门下省的属官有左散骑常侍2人,正三品下。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左谏议大夫4人,正四品下,掌谏诤得失,侍从赞相。武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有一个名叫鱼保宗的,上书建议置铜匦以接受四方之书。武则天接受了这个意见,铸铜匦四个,涂以四方颜色,排列在朝堂:东方青匦,称为“延恩”,凡是告养人劝农之事者投之;南方红匦,称为“招谏”,凡是论及时政得失者投之;西方白匦,称为“申冤”,凡是陈述受抑屈者投之;北方黑匦,称为“通玄”,凡是告发天文或秘密谋反者投之。朝廷派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各1人为使者,管理四方铜匦;又派御史中丞、侍御史各1人为理匦使。天宝九载(公元750年),唐玄宗以“匦”声近“鬼”,故改理匦使为献纳使。肃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恢复旧称。德宗建中二年(公元781年),以谏议大夫1人为知匦使。又有给事中4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监察弘文馆缮写雠校之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毕,则驳正违失。凡是诏敕有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白居易在《郑覃可给事中敕》中说,给事中的职责是“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旧唐书·李藩传》载,唐德宗贞元年间(公元785—805年),李藩任给事中,“制敕有不可,遂于黄敕后批之”。当时有人对他说,这是皇上的圣旨,应该把自己的意见另纸写上,那能随便拟在圣旨上?李藩说,如果用另纸写,便是文状,那能称为拟敕?李藩之所以敢于发此大言,就是因为制度规定给事中有权在认为不合适的诏敕上“涂窜而奏还”。白居易所谓“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就是《大唐六典·门下省》说的“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的意思一样。《新唐书·百官志》说,给事中可“与御史、中书舍人听天下冤滞而申理之”,就是指他们可以组成“三司”,越过执法机构,受理天下冤错案件,听其诉讼,这种制度称为“三司受事”或“三司详决”。白居易所谓“有司选补不当者,则与侍中裁退之”,就是《新唐书·百官志》所指的“六品以下奏拟,则校功状殿最、行艺,非其人,则白待中而更焉。”这种制度称为“过官”。又有起居郎2人,从六品上,掌录天子法度。天子御正殿,则起居郎居左,舍人居右。若天子有诏命,起居郎俯陛以听,退而书之,每季终了时交给史官。贞观初年,以给事中、谏议大夫兼知起居注、或知起居事。唐高宗时,许敬宗、李义府为相时,为了防止泄密,上言减少预闻机密的人员,故命起居郎、舍人承旨之后,与百官同出,不得与闻机务。至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才诏令起居郎、舍人于入阁之日,具纸笔立于螭头下,恢复贞观时期的制度。
此外,门下省还设有录事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左补阙6人,从七品上;左拾遗6人,从八品上;典仪2人,从九品下。掌赞唱及殿中版位之次序。城门郎4人,从六品上,掌京城、皇城、宫殿诸门开关之节。符宝郎4人,从六品上,掌天子八宝及国家之符节,大朝会,则奉宝进于御座,天子行幸,则奉宝随从。凡命将、遣使,皆请旌、节。旌以颛赏,节以颛杀。
中书省与门下省还各有补阙拾遗,它们均分左、右置,“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左右补阙,从七品上;左右拾遗,从八品上,均是武则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创置的。据《旧唐书·白居易传》载,白居易于宪宗元和二年(公元808年)曾任过左拾遗,他说:“左右拾遗,掌供奉讽谏,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者,小则上封,大则廷诤”。“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弊无不言,此国朝置拾遗之本意也”。谏官有直接向皇帝提意见的机会,所以,官品虽低,也颇为时人所重。从理论上说,谏官的本职,就是建言讽谏,即使言辞激烈,也无可责难,白居易在任拾遗、补阙期间,曾尽其职而力谏,屡次上书言事,甚至当面和皇帝争执,据《通鉴》卷238记载:“白居易因议事,言陛下错,上色庄而罢,密召承旨李绛,谓‘白居易小臣不逊,须令出院’。”所以,元和八年(公元813年),白居易被改任太子左赞善大夫,这是一个不得过问朝政而专门陪伴太子读书的闲官。元和十年(公元815年),宰相武元衡被平卢节度使李师道派人刺死,白居易激于义愤,首先上书“急请捕贼,以雪国耻”,而当时旧官僚集团却攻击他说“宫官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并借机加以诬陷,把他贬为江州司马。这件事既说明了谏官有言事的特权,也说明谏官处境的艰难。
三、尚书都省
尚书省置令1人,正二品。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称东台,废尚书令,改尚书为太常伯,侍郎为少常伯,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又改称文昌台,不久再改为文昌都省。垂拱元年(公元685年)称为都台,长安三年(公元703年)称为中台。唐代尚书省的办事机构设在长安皇城的承天门大街东侧,位于中书、门下二省之南端,所以又别称南省或南宫。从中书门下发出的诏令制敕,均经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州县,或者根据诏令制敕的精神制成政令,下达到有关部门。《新唐书·百官志》说:
诸州计奏达京师,以事大小多少为之节。凡符、移、关、牒(按:皆公文名),必遣于都省乃下。天下大事不决者,皆上尚书省。这说明尚书省的权位相当重要,据《旧唐书·戴胄传》记载,唐太宗曾说:“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若一事有失,天下必受其弊者。”这几句话就足以说明尚书省在中枢行政机构中的重要地位了,也就是说在三省中,尚书省才是行政的实际总汇。唐代的尚书省组织更加整齐严密,由隋之六曹固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而每部的组织,则以隋之侍郎升为尚书的佐贰,在尚书左右丞下,每部有4个属司,共24个司。
尚书省的长官是尚书令,掌典领百官。因为唐太宗即位前曾任其职,故唐代例不复置。以左右仆射为本省的实际长官。另有左丞1人,正四品上,右丞1 人,正四品下,主持省内日常事务,《新唐书·百官志》云:“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1人,从六品上,为丞的助手,分判本省六部诸司事务。唐高宗龙朔元年(公元661年),改左右丞为左右肃机,郎中为左右承务,诸司郎中为大夫。唐初,仆射的地位十分尊崇,因为在中枢的职事官中,正一品的三公、三师不单独设置,而正二品的尚书令又被废,只有从二品的仆射官阶最高,其他两省的副官如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以及各寺、监的长官均在三品以下。所以《唐会要》称左右仆射为“师长百僚,虽在别司,皆为统属”。据说仆射于都堂上书,宰相皆送,文武三品以上官均升阶列坐,左右丞、各部侍郎、御史中丞以及四品、五品以下者皆罗拜阶下,仆射不答拜,可见其威权之重。自中唐以后,由于仆射被排斥于宰相行列之外,尚书省的地位因受到使职差遣的冲击,加上用非其人,其享有的地位就逐渐下降了。
据《唐会要》记载,贞观时,唐太宗曾规定:“尚书细务属左右丞,惟大事应奏者乃送仆射”。可见左右丞在尚书省内的权位也是相当重要的,其中左丞统吏、户、礼三部;右丞统兵、刑、工三部。六部诸司文案均需送都省由左右丞勾检后,方下达到有关部门。因为规定省内有大事才向仆射请示,其余细务均由左右丞处理。这样,左右仆射已渐被架空,都省的实权自然落在左右丞手中了,所以到宋代,左右丞也是执政官之一。
尚书都省所属的六部二十四司,负责处理全国军政、财文、兵刑、钱谷等一应行政事务。其中吏部掌文选、勋封、考课之政,下统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唐代规定官员的选授制度是:三品以上者由皇帝亲自选授,五品以上者由宰相提名呈报皇帝御批,吏部听制授官;六品以下者由吏部根据其身材、资历、才能、功劳、德行、言辞、书判诸方面的优劣予以“注批”,并报请门下省审复后授职。四司官员分掌如下:吏部郎中,掌文官阶品,朝集、禄赐、给假告身、假使,其中有一人专掌选补流外官。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一人判南曹,均为尚书、侍郎之副贰。司封郎中,掌封命、朝会、赐予之级。司勋郎中,掌官吏勋级;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若官员死亡后,史官要为其立传,太常要议谥,若要铭于碑者,则会同百官议其宜记述的事迹上报,然后考功郎中通报其家属。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以前,由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户部,掌天下财政、民政,包括土地、人民、婚姻、钱谷、贡赋等,所属有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其中户部郎中、员外郎,掌户口、土地、赋役、贡献、蠲免、优复、婚姻、继嗣之事;度支郎中、员外郎掌天下租赋、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涂之利,岁计所出而支调之,与中书门下省议定上奏;金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库藏出纳、权衡度量之数,管理两京市、宫市等交易之事,并供给宫人、王妃、官员奴婢衣服;仓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库储、出纳租税、禄粮、食禀之事。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所属有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其中礼部郎中、员外郎,掌礼乐、学校、衣冠、符印、表疏、图书、册命、祥瑞、铺设,及百官、宫人丧葬赠赙之数,为本省尚书、侍郎之副;祠部郎中、员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僧尼之事;膳部郎中、员外郎,掌陵庙之牲豆酒膳;主客郎中、员外郎,掌诸蕃朝谨之事。开元二十四年玄宗诏礼部侍郎主持科举考试。这样,礼部的地位就大大提高了。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选授、考课、主持武举,以及军令、军籍和中央一级的军训,但并不直接带兵。所属有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其中兵部郎中一人判帐及武官阶品、卫府众寡、校考、给告身诸事;一人判簿籍及军戎调遣之名数。
员外郎一人掌贡举、杂请,一人判南曹,岁选解状。皆为尚书、侍郎之副;职方郎中、员外郎,掌地图、城隍、镇戎,烽候、防人道路之远近及四夷归化之事。凡蕃客至,鸿胪寺先询问其国山川、风土,然后制成地图上奏,并送副图于职方司,殊俗入朝,则图其容状及衣服样式通达于上;驾部郎中、员外郎掌舆辇、车乘、传驿、厩牧马牛杂畜之籍;库部郎中、员外郎,掌兵器、卤簿仪仗。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并平议国家之禁令。其属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其中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寺及天下上奏诸案件,为尚书、侍郎之副贰。凡是审理大案件,可用尚书侍郎之名义与御史中丞、大理卿组成“三司”,共同参议。国家发布大赦令,可代表刑部召集囚徒宣布赦免名单;都官郎中、员外郎,管理俘虏,奴隶的簿录,给以衣粮医药,并审理其诉讼事件;比部郎中、员外郎负责通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勋赐缺乏物资,以及军用物资、器械、和■等事;司门郎中、员外郎,管理门禁关卡出入登记,以及各地上缴失物的处理。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和国家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之政,以及诸司官署办公所需纸笔墨之事。所属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其中工部郎中、员外郎,掌城池之工役程式,为尚书、侍郎之助手;屯田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屯田及在京文武官员之职田、诸司官署公田的配给;虞部郎中、员外郎,掌苑囿、山泽草木以及百官蕃客菜蔬薪炭的供给和畋猎之事;水部郎中、员外郎,管理河流过渡、船舻、沟渠桥梁、堤堰、沟洫的修缮沟通,以及渔捕、漕运诸事。
六部长官称为尚书,正三品,副官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唐初以来,尚书的地位很高,据《通鉴》开元二十四年的记载:“惟旧相及扬历中外有德望者乃为之”。正因为如此,尚书实际上成为高官权臣的兼职,不能具体处理本部事务,这自然就被架空而失去实权。唐代六部尚书分为三行:吏、兵为前行;刑、户为中行;礼、工是后行。各部官员的迁转就是按照这个次序的,由后而中而前的,所以担任某部尚书,并不等于熟悉这部的职务,而只是由于资格的关系。因此,中唐以后,六部尚书基本上成为官员迁转之资,其官称只代表一种身分,而不一定说明所任的职务。这就是宋代六部等于虚设,而另以其他机构代替六部的由来。
四、唐代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唐承隋制,置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设御史大夫1人,正三品。《新唐书·百官志》云:“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唐会要·御史台》云:“正朝廷纲纪,举百家紊失”。在隋朝及唐初,御史台只管揭发,并且只要根据传闻即可奏劾,不需要什么证据,更不受理诉讼,这就是《通典·御史台》所说的“但风闻弹事,提纲而已”。唐太宗非常重视御史台的作用,他要求三省和御史台官员各尽其责,真正起到互相检查的作用。《贞观政要》卷1记载他对大臣说:隋朝以二世而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断”,结果群臣有意见都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顺而已”。而他自己则要“择天下贤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给有司商量,然后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才能上奏施行。他为了充分发挥御史台的监察职能,贞观元年(公元627年)规定:凡是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官吏入阁议事,都要有谏官随同,有不当的随时进谏。御史台的地位由此提高,对于纠正官吏的违失起了一定作用。贞观以后,御史台也受词讼,并且设置了“台狱”,《新唐书·百官志》说:“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有制覆囚,则与刑部尚书平阅”。对于百司不法事件,“大事奏裁,小事专达”。在纠举之前,往往要“推覆理尽,然后弹之”。
御史台的次官,唐初依隋旧制,称治书侍御史中丞,高宗李治即位,因避帝讳,改称御史中丞,正五品下。《唐会要》“御史大夫”条云:由于“大夫秩崇,官不常置”,故实际上以“中丞为宪台之长”。
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御史台曰“宪台”,大夫曰“大司宪”,中丞曰“司宪大夫”。武后文明元年(公元684年),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监军旅;右台察州县,省风俗。不久,又命左台兼察州县。两台每年派使者八人,春季称为风俗,秋季称廉察,以四十八条监察州县官员。唐肃宗至德以后,诸道使府参佐,皆以御史为之,谓之“外台”。东都洛阳设留台,有中丞1人,侍御史1人,殿中侍御史2人,监察御史三人;元和后,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持留台事务,而三院御史也不常备。
在御史台内设有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从六品下)、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监察御史(正八品上)居其职,合称“三院御史”。其中侍御史6人,掌纠举弹劾百僚,推鞠狱讼、知公廨等杂事。所谓推鞠狱讼,是指对被告发官员进行审理,这主要是“制狱”,即皇帝亲自命令办理的案子。弹劾指按朝廷行政法规指控官员的不法行为。知公廨杂事是指处理台内日常杂务。这一职务一般由资格较老的人担任,称为“杂端”,殿中监察职掌进名、迁改及令史考第,台内一切事务由他专决,所以也称为“台端”。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