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至南北朝的律令的意思及区别是什么律令这两种法律形式由汉朝所创,所代表的含义及区别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1 22:10:17

汉朝至南北朝的律令的意思及区别是什么律令这两种法律形式由汉朝所创,所代表的含义及区别是什么
汉朝至南北朝的律令的意思及区别是什么
律令这两种法律形式由汉朝所创,所代表的含义及区别是什么

汉朝至南北朝的律令的意思及区别是什么律令这两种法律形式由汉朝所创,所代表的含义及区别是什么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 特点: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影响:《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 二、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加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①议亲(皇帝亲戚) ②议故(皇帝故旧) 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④议能(有大才能) ⑤议功(有大功勋) ⑥议贵(贵族官僚) ⑦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⑧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2)“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①——《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②——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折抵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4~5年徒刑,准许当徒2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2.“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重罪十条”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叛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注意:《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1)服制的概念和分类: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服制依亲疏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服制的效力: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3)“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 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王朝的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制基本承袭汉制,同时,为了适应这一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又在汉朝的基础上有了重大发展. 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至北齐,廷尉正式改名称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其体系和分工也更为精细,这种政治制度的重大变化给司法机关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这时虽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但在尚书台之下已分设各专门部门,其中就有专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同时兼理刑狱的机构,长官多称为尚书.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以尚书分统下属的“六曹”,如北齐的殿中尚书专掌“诸曹囚账,断罪,赦建金鸡等事”,都官尚书专掌“诏书律令勾检之事”(《隋书·百官志》),已初具后代刑部的性质和规模.中央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制度的日趋完善,为隋唐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备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