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什么变化?都有哪些?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30 20:26:17

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什么变化?都有哪些?
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什么变化?都有哪些?

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什么变化?都有哪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贯
  2011年3月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问:为什么要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答: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原条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原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适用,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和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安全措施和管理方法各不相同,不可能在一个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所有问题都作出规定.因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次对条例的修改比较全面,篇幅上由原来的7章74条,变成了8章102条,修改的内容很丰富,既有填补空白、堵塞漏洞的新增制度和措施,也有对原有规定的调整和完善.主要在几个方面:第一,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制度.化工企业生产的终端产品虽然不是危险化学品,但是在生产过程当中使用了危险化学品也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第二,适当下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第三,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的规定,有限制的适度放开危险化学品的内河运输,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鉴定的相关规定,补充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登记以及危险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环境危险性、毒理特性的鉴定.第五,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
  4问:修改后的条例是怎么体现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变化的?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把原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把原条例关于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规定,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是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为了促使有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5问:条例对企业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危险化学品管理涉及政府监管、企业自我管理、社会监督等多方面,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必须始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企业.制度设计必须围绕企业的责任来进行,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固本强基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要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保证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是核心和关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危险化学品单位整个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由单位“一把手”挂帅领导,统筹协调,全面负责.因此,条例明确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这就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定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职责.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6问: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及危险化学品目录有什么变化?
  答:原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的是参照危险货物的定义.“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现在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是体现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理念的定义.“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在重新定义了危险化学品后,为了方便监管部门、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明确地了解和掌握哪些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有一个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代替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因此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7问:条例是如何设定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的,其作用是什么?
  答:化学品种类繁,新的化学品不断出现,需要建立一种明确的机制,解决危险特性尚未明确的化学品性质的鉴定问题.条例明确了鉴定的主体.根据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危险特性尚未明确的化学品,其物理危险性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其环境危害性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其毒理特性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条例还明确了鉴定结果的使用和处理.根据鉴定结果,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
  8问: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有哪些规定?
  答: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04年5月17日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为了做好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衔接,重申、强调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这次修改时专门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这次修改时还专门增加了一项规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这就意味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如果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列人了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则该企业还需要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9问:条例对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是如何规定?
  答:原条例对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实践证明,企业设立审批制度的针对性不强.这次修改条例时,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条件审查属于行政许可,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是在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安全措施,进-歩体现了从源头上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加强管理的理念.
  需要说明的是,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这是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所做的一项衔接性规定.
  10问: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有哪些规定?
  答: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包括单位内部管道和外部管道,内、外部管道均有地上、地下之分.单位内部管道由于运行、管理及维护力量充足,而且区域较小,容易发现问题,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快速得到处理.外部地上管道由于铺设目标明显,腐蚀、泄漏、外力侵害等问题易于被发现.因此,条例所规定的重点放在单位外部危险化学品地下管道的管理.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以提醒人们注意,在施工作业或土地耕作过程中避免损害危险化学品管道,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而酿成事故.管道沿线一般均设有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通过检查、检测,及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隐患,如管道泄漏、遭外力侵害,警示牌损毁、缺失、宇迹不清等, 以便及时进行维修或增补或更换,保持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完整性.另外,通过定期检测管道的壁厚、防腐层厚度、阴极保护电位等参数,可掌握运行管道的腐蚀情况和管道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便于及早制定并采取措施,维持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完好性.此外,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包括地上吊装,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取土、采石、爆破等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施工单位与所属单位要共同制定应急预案,提高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旦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能够有效、快速地处置,以使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11问: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是什么,条例对重大危险源的选址及安全距离有什么规定?
  答: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规定,共涉及列出的9类78种危险化学品,此外其他危险物质按类别给出临界值.需要说明的是,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因其存有大量的易燃成品油和天然气,也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但考虑到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是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的设施,是交通畅通、人们顺利出行的保障,同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加油站、加气站的安全保障已有明确要求,还可使用双层罐、采用油气回收等措施实现加油站、加气站的安全性,因此,在这里将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排除在外.
  条例从三个方面来限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选址及安全距离,一是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公共场所或设施、特定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二是对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三是对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限期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12问: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是什么化学品,对这类化学品的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是一个新概念,并不是新出现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而是指那些具有严重环境危害,需要从环境保护角度实施重点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部曾颁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其中规定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条例修订参考了这一概念,并规定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具体范围,企业需要报告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向哪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程序,这些具体的问题由环境保护部确定并公布.
  13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何种化学品,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关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安部将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目录一(共60种化学品)为蓝本,制订我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如高氯酸钾、氯酸钾、大部分硝酸盐、硝化纤维素、硝基苯、硝酸、双氧水等均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对人、动物、植物和环境危害极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会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对这两类危险化学品,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为防止剧毒化学品和易致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一旦丢失或被盗时便于查找线索,条例明确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致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或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这是为了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治安保卫所作的规定,同时也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条例还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所谓技术防范设施,是指电视监控、报警、通信、卫星定位、安全防护门以外的出入口控制系统等安全保障设施.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的器材设备,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4问:条例对安全评价制度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条例对安全评价的规定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适用主体由“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明确限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二是明确规定安全评价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三是将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对象由“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修改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企业布局、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及工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投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急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情况.四是原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条例修订后统一为每三年进行一次.
  安全评价应当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安全评价完成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应做到计划、方案、措施、时间期限和责任落实“五到位”.被评价企业应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港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因此,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5问: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主要出于什么考虑,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要取得许可证?
  答:原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比较充分,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很原则.实际情况表明,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其危险程度不亚于生产危险化学品,这方面的事故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四分之一.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这次修改中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很多,使用数量、使用方式以及危险程度等差别也很大,所有使用单位都取得许可证,既不可行也不必要.因此,条例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确定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符合实际情况,抓住了重点.至于使用数量达到多少需要办理许可证,由于各类化工企业情况差别很大,很难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条例授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使用量标准.
  考虑到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有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为避免重复发证增加企业负担,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16问: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方面,条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经营许可证制度还继续实行吗?
  答:实践证明,原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比较可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这次修改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同时进一步严格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还要继续实行.所不同的是,这次修改下放了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这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级或者市级政府部门办证,有关部门负���重,企业办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也已经健全,能够承担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责任.
  17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能不能在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办证时限有没有明确限定?
  答:按照原条例规定,托运人只能到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实践中不少托运人的住所在运输始发地,为了办证不得不来回跑.为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条例时明确规定,托运人也可以向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针对一些运输企业提出的办证没有时限要求,有时办理时间较长,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限,最长不能超过7天.
  18问:哪些危险化学品允许通过内河运输,哪些不允许通过内河运输?怎么保障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答:条例建立了一个机制来确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就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剧毒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毒性作用机理等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对确属在水中性能相对稳定无较大危害,或者与水反应后的生成物不会对水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在严格采取确保运输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允许通过内河运输.对其他绝大多数剧毒化学品,以及不属于剧毒化学品但对水环境危害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则严格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参与确定禁运范围的有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由这四个部门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审核把关,有利于禁运范围做到科学、合理.禁运范围确定后,将由这四个部门予以公布.
  在适当放宽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同时,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必须跟上,以确保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为此,条例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等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19问:在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方面,条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的变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适当调整了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范围.原条例需要登记的单位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新条例将登记主体范围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同时还规定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二是原条例没有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这次修改时增加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三是增加规定化学品发现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从而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成了一项动态性的制度.
  20问: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主体,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二是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企业在这方面要加大投入,确保配备.具体配备多少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活动的性质、特点、规模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以能够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需要为标准.三是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演练,如计算机模拟演练、桌面推演、实际场景演练等,以提髙事故状态下应急处理的协调指挥处理能力.计算机模拟演练、桌面推演可根据情况随时组织,一般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四是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监督,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及时制定亊故应急预案,同时,便于政府部门了解危险化学品单位亊故应急预案的内容,及时捉出规范、指导的意见,并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与政府的危险化学品亊故预案的衔接.

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什么变化?都有哪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有完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吗? 国家出台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都有哪些我所知道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加强对高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除了这些还有什么关于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要不要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企业该如何应对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变化 化学危险物品与危险化学品有什么区别吗?《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好像已经废止,化学危险物品与危险化学品有什么区别?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英文版急求,谢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规定几年进行安全评价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什么时候施行? 在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前进行的安全评价,有效期是2年,还是3年?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条例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提到“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我想请教下储存数量有什么标准? 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否需要进行安全评价?期待专家回答请专家依据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进行回答,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哪些物品 新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什么时候才能实施啊?听说早就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了? 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存放限量《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请问限量是多少? 危化品的储存方式与储存数量在什么标准里有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 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