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提问证明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8 07:21:51

怎样提问证明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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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问证明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德治是一种以道德自律手段的政治理论.这是中国儒家的主要政治理论,亦是中国古代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理论,它支配中国古代社会几千年,深层地研究和发掘德治理论,不但对于梳理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而且对于今天的文化建设和政治建设都有莫大的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德治” 思想由孔子开创的,它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的,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德治也是孔孟儒学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张,后来儒家把这种德治思想进行了发挥与弘扬,对传统政治影响巨大. "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便是历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德治”在中国,其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之争.这两家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针锋相对,见仁见智,古代中国的“法治”学说与“德治”学说就诞生在这场纷争的硝烟之中.先秦法家管仲最早的提出“法治思想”,从“以法治国”到“贵族上下皆从于法”赵国的慎到的从“尚法”到“势、法”并重,商鞅从“缘法而治”到“以刑去刑”等法制主张.法家反对德治,从人性论出发,法家认为人性无法改造,因此反对儒家的德治,认为只能以力服人,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强调法律的强制作用,甚至把法律说成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手段.儒家与法家这样针锋相对.法家反对儒家主张的“为政在人”,认为把国家治理系于个人的道德和能力是不可靠的,依于对人性的怀疑.先秦法家提出的“法治”并非我们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法治.虽然它们之间有共同点:都是用法来治国,但是古代中国法家思想的主旨在于维护君主集权,法律的主要价值在于防止暴乱,“法治”完完全全是统治阶级的集权,是统治阶级的一种驾驭人们的工具.从汉代开始,儒家思想被统治者作为正统思想取得了独尊的地位.汉代之后的儒学实质上是内儒外法的学说.因此,出现“礼法合一”的东方特有现象,德治超越了法治,法治被包含于德治之中.
在中国古代哲学家中,就关注社会、人生问题的程度而言,孔子是最具代表性的.孔子生活的春秋时期,正是衰退着的奴隶制与萌芽着的封建制交相包孕.社会形态的新旧交替,打破原有的社会秩序,“世道衰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把这个时期看作是“礼坏乐崩”,臣杀君,子杀父,犯上作乱的“暴行”.于是他他感叹“天下无道”,传统的价值体系、行为规范和意义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原有的功能.
因此,孔子在春秋季世社会内部机制大调整时代,对三代文化的特征、古今文化的异同、夷夏文化的差别等进行了认真的审视.他认同传统,力主回归传统,努力继承和弘扬华夏文明;积极回应社会变革所引起的传统文化的危机,在重新理解和阐释传统的基础上解答当前面临的问题,这对我们今天正确对待历史文化、传统文化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孔子提出以礼乐制度作为维系统治者统治的思想核心,并强调“仁”是作为礼的重要内容.他说“人而不仁如礼何”,这就是说,一个不仁的人是不能够真正的理解礼和实行礼的.这也就是用德化来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礼治,而仁就是德化的具体内容.孔子首先说明的仁基本性质和内容,就是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于礼的规范,能做到这一点的,就公认是仁.其次,求仁完全是自觉的,不依靠他人.要达到仁必须在视、听、言、动各方面全面地符合礼,这就是说仁是一种全面的道德行为.
从社会政治方面看,孔子所谓的礼无疑是重要的,因为他规定了社会的基本结构,维系着整个上层建筑的宗法等级制.仁作为重要的政治理念,成为这个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的调节剂、粘合剂,对于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根据仁的观念,既然管理不是牲畜而是必须予以关心爱护的人,那么就要用德政取代苛政.德政即仁在政治上的应用又怎样呢?“庶矣哉!”“富之”“教之”.孔子在的“德治”思想中与众不同的就是他把国家管理和治理的对象归结为人,用“以人为本”和“以民为本”
作为治国的理念,强调人的重要性,他意识到在战争频频发生,社会动荡不安时,民众在政治上显示出自己的力量,认识到民的问题实际上是人的问题,要在政治上解决重民的问题,就必须首先在思想上树立爱人,爱他人的观念,亦即仁的观念.主张 “爱人”所以他要求统治者尊重民众的,要对民众进行教育,用礼来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民众的道德自觉,使他们在道德自觉的基础上去遵守社会规范,从而达到社会的平衡和和谐,反对简单的用刑法,用法律来对.
德治追求的是和谐安宁的社会,它是以民为本,而不是以君为本的.在古代社会,这一思想是异常难能可贵的.人民是国家的根本,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古今中外,政制虽有不同,亦不必同,但只要利于人民,益于百姓的,即是好政制.同一政制下,政体虽有不同,亦不必同,但只要利于人民,益于百姓的,即是好政体.古今中外,改革层出不穷,亦不必同,但只要是利于人民,益于百姓的,即是好改革,值得肯定;如不利于人民,扰乱百姓,就不是好改革,应该否定.清代思想家魏源说:“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默觚下•治篇五》)是不是爱民、厚民、宽民、利民、益民,这应是我们评价一种政制和政体的好坏,一种政治理念的好坏的价值标准.历史上的德治所以值得肯定,首要的原因即在这里.
孔子关于“德政”思想的经典表述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就是说,用法制禁令去引导百姓,使用刑法来约束他们,老百姓只是求得免于犯罪受惩,却失去了廉耻之心;用道德教化引导百姓,使用礼制去统一百姓的言行,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也就守规矩了.换句话说,如果只用政治去开导民众,用刑法去惩罚民众,虽然可能畏法而不敢犯法,但缺乏道德自觉.如果用仁德去教导民众,启发他们的道德自觉,同时又用礼去规范他们的行为,民众的行为就能合乎社会的规范,达到社会的和谐.反对专以政令、刑法治国.他说:“上好礼,则民易使也”,只要统治者做出表率,自觉地遵守礼制,人民也就好治理了.孔子提出的与政令刑法相辅而行的礼治德化的两手办法,成为以后历代统治者一贯使用的统治手法.这与我们国家所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现在,我们国家推崇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以及“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均源于儒学文化.儒家认为,民众的拥护就能巩固统治者的政权,得民最重要在于得民心;任何一个政权,它如果失了民心,失去了民众的拥护和支持,它早晚都要垮台的.所以儒家深刻认识到民众在国家中的地位,提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这个重要的社会哲学命题.
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它是靠社会舆论道德规范的说服力、劝导力、影响力、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而法治是靠法律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德治靠自律,法治靠他律,两者如鸟的左右臂,不论对一个国家来说,德治和法治都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德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是“存德废法”或“存法废德”,德治中有“法治”,法治中也有“德治”.
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德治与法治关系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的一种科学形态.探讨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需关注以下几方面,首先,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决不仅仅意味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应该从更深刻层面上把握两者结合的科学精神;其次,合理定位德治民法治结合的价值旨归,以避免治理理念的混淆;第三,明确治国理念如何变为治理实践,使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获得可操作性.
伴随着工业化的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社会人口流动急剧增大,中国社会经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传统的道德来规范与约束的方式显得越来越不适用了.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国民生产总值以百分之八递增,商品交易空前频繁,交易主体多种多样,有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人和公司.交易方式也多种多样,有实物交易、货币交易、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人们的许许多多复杂的经济行为,迫切需要法律对它们进行统一规范.如果按照界限模糊约束力低的道德来规范,显然会使经济秩序遭到破坏.
因此,法治是人们的必然选择.法治并不排斥道德,法治需要道德,它会在道德的帮助下变得更加富有成效.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
综上所述,德治的核心是以民为本,反过来说,唯有以民为本,才能谈得上德治.一如明末思想家朱舜水言:“常怀一点爱民之心,时时刻刻皆此念充满于中,自然事事为百姓算计;有一民不被其泽,便如已溺已饥,安得无不忍人之政?”(《朱舜水集•问答三》)这道出德治亦不忍人之政和民本理念的关系.离开了民本,就所谓德治.”
德治是建立自觉基础上的,它不讲究责任和利益,只讲究义务,也没有强制性约束;
而法治则是建立在责任和利益基础之上的,它带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比如:银行就是只讲“法治”而不讲“德治”的机构,任何人,从储户到银行行长,都必须按银行的“法制规则”办事,至于储户、银行出纳或银行行长,是“活雷锋”还是“南霸天”,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储户提供的银行账户和密码是否有效;银行行长想利用职务贪污钱财、造假账,也将移交法办;但德治就没这些问题,“为人民服务”能得到人们的赞赏,“不为人民服务顶多被人骂成缺德,是不可能被移交法办的,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学派对中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德治对于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就是在现代社会倡导的法治,也需要建立在德治基础上,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才能实现.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相补充、互相联系、密不可分,法治离不开德治,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强化和保障,我们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把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只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我们要通过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提高我国依法治国的水平,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道德水平,重塑文明强盛的中华民族形象.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最终确立依法治国方略,有着非常深刻的历史背景.实施依法治国,既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和时代发展的潮流,又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对苏联共产党治国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讲话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在“十五”计划纲要(草案)里,已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并举,纳入纲要内容,使其成为我们的治国之本.下面本人从三个方面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德治”思想在我国古代史上渊源流长
以德治国的德即指道德,在我国古代典籍中,“道”主要是指一种普遍的最高原则,并引申为人们应该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德”是指人们对所谓最高原则有所得,“道”、“德”二字连用,始于春秋时期.在《管子》、《庄子》、《荀子》诸书中,都使用了“道德”一词,并赋予了确定的意义,即道德意识、道德修养、道德行为原则和规范等,我们现在所说的“道德”是指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德治”顾名思义就是以道德治理国家.我国的传统德治思想在春秋战国之交就有了长足的发展,当时,孔子曾明确提出了“为政以德”的主张.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的这一思想基本上正确反映了德治不同于法治的特点,阐明了“为政以德”的独特作用.唐朝的《贞观政要》更是继承和发扬了古代的德治思想,以生动真实、简洁明了的文风,提出一整套关于如何“为政以德”的统治谋略,使唐朝成为我国古代历史上空前繁荣的时期.由此可见,“为政以德”是儒家思想的精典部分,历代王朝都不同程度的对其予以继承和发扬,当然,我国古代的德治思想是打着封建社会深深烙印的,其德治同法治一样都是为统治阶级实施“人治”服务的一种手段,它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我们要站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加以科学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真正做到“古为今用”.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一)二者的共同点 1、法治和德治同属上层建筑.法治属于政治文明范畴,德治属于精神文明范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二者的物质基础是共同的,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根本目的和使命是一致的.依法治国就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培养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社会主义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从而在全体人民中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综上,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 3、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共同的物质基础、思想基础,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的使命,就决定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一致的.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德治的基本要求,德治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的集体主义原则.这个原则是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而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许多规范与德治的规范要求是相同的,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保守国家机密等要求,不仅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而且也是道德规范的内容.
(二)二者的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德治是通过道德规范治理国家.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意识形态,存在于历史的各个时期,而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产生的. 2、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德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交往中应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则.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没有严格的界线,道德规范的要求也往往是概括、笼统和比较抽象的,大多是不成文的,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并通过这些信念、习惯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一种自我的心理约束机制,抑制各种不道德行为的产生.而法治是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来约束公民,法人的行为,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它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法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3、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德治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公民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依靠非强制力的手段去实现.即“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而法治的实现,虽然也有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也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和遵守,但最主要的是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通过国家强制力,通过对违法者予以应有的法律制裁来保证法治的实现. 4、二者包含的内容不同.以德治国包含的内容要远远大于以法治国的内容.德治所涉及的内容,几乎含盖了公民一切社会生活、社会活动.既包括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也包括了法律规范所调整不到的范围.德治对社会和公民提出的要求,要比法治的要求高的多、广泛得多,也深刻得多.
(三)相互之间的作用 1、法治和德治是上层建筑中联系最紧密的二个部分.它们的共同性,决定了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配合,协调和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作用.法治的内容中包涵了德治的精神,而通过德治又促进了法治的发展和实施.法治过程中所禁止和取缔的行为,也正是德治过程中所遣责的行为.以德治国对于维护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自觉地遵纪守法,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法治的内容对教育人民,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起着重大的作用. 2、德治对于法治的作用.一是道德对制定法律的作用.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要考虑到道德对人们和社会的要求,道德的内容和要求对于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二是道德对法律实施的作用.德治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对公民进行德治教育,提高公民的自觉遵纪守法意识.三是法律是通过国家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制定和实施的,通过对这些人员进行德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可以促进公正执法水平.四是以德治国对依法治国的不足部分可以起到弥补作用.由于以德治国的外延大于以法治国,它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法律暂时未能涉足的部分,道德可以弥补,并可以促其更加成熟、更加完善. 3、法治对德治的作用.一是通过法治的形式,对德治的基本要求,重要原则予以确认,使一些道德的内容,成为法律上的义务.二是法治是进行德治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其道德水平.如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公开宣判案件等措施,惩罚犯罪,教育人民.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是我们的强国之保障.
从以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探讨中不难看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是历史发展的需要,在人类发展史上,治国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有两个: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十年文革严重破坏和践踏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使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十分严重,为此,在十年文革后我们加大了依法治国的力度,到目前为止,我们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一时期我们对以德治国方面强调的少了,因此,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一些人的道德、价值取向发生裂变,找不到自我,找不到方向.目前贪污腐败成风等严重社会问题不能不说与一些人的“缺德”有密切关系,更有许多人感叹“世风日下”.因此,江总书记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有着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它意味着,我们党和国家在治国中将更加重视发挥道德的作用,“德”、“法”兼治,将成为我们党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对彻底根治党内严重腐败现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相补充、互相联系、密不可分,法治离不开德治,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强化和保障,我们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把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只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我们要通过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提高我国依法治国的水平,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道德水平,重塑文明强盛的中华民族形象.
正确把握“德治”和“法治”的辩证关系
“德治”与“法治”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治理国家、军队的两种基本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从道德认识论的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认识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思想结晶;道德是内在的“自律”,法律是a外在的“他律”;道德扬善抑恶,法律惩恶扬善;“德治”着重于“治本”,“法治”往往表现为“治标”;法治是德治的升华,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二者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相互促进、相互转化、缺一不可.
首先,法治需要道德的支撑.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也始终以正义和善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施行.有学者认为:“法治主义是丝绒手套中包着的铁拳头.”它可能成为秩序的保障,也可能为无法无天开路;它可能带来自由,也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没有道德的引导,法治岌岌可危;没有对某种道德理念的诉求,法律只会沦为专制的奴仆. 道德不但是立法的基础,同样也是司法的思想保障.良法推行于世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一味的严刑峻法只会导致压迫和法治成本的增加.其次,执法者的良好素质也会使法律的施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法律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自身的综合素质.很难想象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会成为一个刚正不阿的执法者. 社会行为是变化多样的,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事实上,由于法律的严苛性,它很少会介入生活,反而是道德一直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灵活性,其影响也更为普遍和深远.因而,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
近年来,西方的许多社会病,如犯罪、吸毒、家庭破裂等也在东亚滋生和蔓延.许多有识之士提出重建精神价值.韩国的新民运动,新加坡的礼貌运动,敬老运动,推广华语运动和台湾的读经教育等相继出现.这些运动的中心内容就是把儒家伦理重新找回到现实生活中来.
一个国家要达到良好的治理,除了依托国家强力外,还得依托精神力量.而道德确实是一种有利于治国的重要的精神力量.而社会主义国家要得良好的治理,更必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江泽民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提出不仅要依法治国,而且要以德治国,正是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识了“为政以德”这一治国的客观规律,自觉地把它运用于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上.作为治国主体的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中,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式管理国家,管理自己,建设社会主义,这样的战略规划,正是儒家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有机结合.
美国,资本主义国家的老大,也是当今世界的老大,他的法制已经是很完善了,为何美国社会问题多多,暴力犯罪事件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