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一篇《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论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7 09:09:12

急求一篇《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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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首先,民法基本原则体现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德立法准则.民事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基本立法,为民法制度的确立和民法规范的制定提供指导思想.其次,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准则,还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最后,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的使用中,处于客观解释准则的地位,具有解释和协调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本身不得单独援引作为直接判决依据,但是可以被当作解释规则运用.特别是对某个法律规范的理解有歧义时,可以引用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志愿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2.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愿确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以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民事活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当事人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指要求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要诚实,讲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5.等价有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它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
6.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我们要学习民法,首先就要熟知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意义.因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之中,从根本上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商品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