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20:25:38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汇编
1、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3、 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4、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5、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7、 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一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称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
8、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9、 自由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主张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只要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准予离婚.
10、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11、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力义务的亲属.
12、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数关系疏远.
13、 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期看望子女,或者要求子女短期留宿的权利,该权利钻专属于不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14、 可撤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通过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行使撤消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5、 亲属——即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存于一定组织形式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16、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子关系包括自然血缘关系和法律拟制关系.
17、 扶养——抚养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包括国家扶养、社会保障性扶养、自然人之间非法定权利义务的扶养和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18、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0、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
21、 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它又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22、 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23、 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24、 外亲——有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
25、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即夫妻婚后虽受婚姻效力约束,但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主体,各自保留独立的人格,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体现为夫妻平等.
26、 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结婚而合为一体,夫妻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不再具有独立的人格.
27、 亲权——是指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管教和财产的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
28、 非婚生子女的准生——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结婚后,该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地位.
29、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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